注销营业执照步骤123_公安部第123号令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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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司清算组织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天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注销登记步骤和手续

(一)领表

申请人凭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领取《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

(二)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或者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编有号码的《公司登记材料收据》,于30日内作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四)查询结果

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请结果。

(五)领取通知书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公司登记材料收据》领取《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如被核驳,则领取《公司登记核驳通知书》及领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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