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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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科技创业园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加大对创新创业者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创投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东台海滨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设立“沿海科技创业园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东台沿海经济区统筹安排,每年支持280万元。由东台海滨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专项用于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正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能够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新兴产业领域,有较好潜在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望形成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示范

—1— 引领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支持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技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财务、法律、金融等服务。

(二)支持促进金融资本与创新创业融合发展,创业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的项目;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新兴产业项目。

(三)奖励业绩较突出的创业团队、创业个人及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在东台沿海经济区内依法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不少于3人的核心创业团队;拥有较为成熟的技术,商业模式清晰,有良好的成长性;成立不满3年,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企业;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式

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阶段参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

(一)无偿资助。主要支持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后补助” —2— 方式奖励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技术含量、规模和效益,投资结构合理,在银行基准利率范围内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以实施周期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为准,按一定比例贴息;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三)阶段参股。重点支持股权明确、知识产权明晰、预期成长性好的企业。引导资金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资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自引导资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三章 引导资金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创业者申请引导资金需编制创业计划书,向沿海科技创业园风控部提出申请,经评审后,报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申报者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引导资金,或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引导资金项

—3— 目减值或破产清算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引导资金申请资格,列入引导资金黑名单,进入社会信用档案,按照法律程序追究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由公司管理层及财务部组成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年度工作计划、资金预算和项目审批;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项目评审。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并主动配合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由沿海科技创业园风控部承担。主要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开展绩效考评。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度末向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将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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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每年末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进行审计,进行绩效考评,确保引导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绩效考评是指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台海滨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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