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地税税种及税率_小微企业地税税种及税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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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3、银行的纳税地点。各银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殊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进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可同时退库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于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统一规定按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0号)文件精神,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发〔2011〕25号文件印发了《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由地税机关从2011年2月1日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一、征收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二、征收标准

按照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

三、征收管理

(一)按照“三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在缴纳主税的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

四、减免规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在实际征收中,如有免征、减征教育费附加情形的,一般都同时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款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从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从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在华企业均需缴纳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因此,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同上述“三税”。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和征收率

从1994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应交金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征收率

五、教育费附加的征免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教育费附加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免,即在减免上述“三税”时,同时减免教育费附加。

3.对由于减免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而产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4.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应纳税额,分别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教育费附加。

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1990年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山西省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集价格调控基金;2002年7月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将价格调控基金更名为价格调节基金;2005年1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征收范围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和应税劳务收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单位或缴纳人。

二、征收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之和的1.5%计征。

高税赋的卷烟、酿酒生产企业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之和的1%计征。计算公式: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1.5%

(一)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时一并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并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缴纳期限相同。

四、减免规定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者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减缴、免缴、缓缴的具体办法比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减缴、免缴、缓缴政策,由省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税机关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五、处罚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价格调节基金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价格调节基金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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