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_农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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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便民服务群众,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在规划撤并的零星居民点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撤并居民点村民的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面积、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各村要严格执行建房面积标准: 1.改建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2.新建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农户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凡符合新建、改建、迁建房屋条件的用户,应向所在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由村建房领导小组提交村两委会研究,村两委会拟定方案后,经村民代表会或户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2.对于张榜公布后5日内群众无异议的,宅基地安排方案,由村委统一上报土管员、规划员。上报时携带加盖村委公章,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主任签字的审批表;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拆旧建新户原房屋证件一并收回,旧房屋面积以原有证件为准。
3.土管员、规划员接到建房申请后,按镇出台的有关规定,及时会同村两委成员到现场实际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对符合条件、场地无纠纷者,可通知建房申请户及符合建筑资质要求的建筑队一同到镇村规所填表签订建筑合同。4.镇成立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土员、规划员、其他相关站、所负责人担任,每季度初为宅基地规划报批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中旬,镇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农村宅基地报批情况。对各村的宅基地材料,经镇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把关后及时上报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5.县批复后,由相关工作人员会同村干部实地统一定点放线。
6.如遇特殊情况需优先办理的,需征得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另行安排时间到现场实地勘察、核实、四邻指界。
20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