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_广西壮族治区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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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内人发„2009‟90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教育(教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事局、教育局,各盟市教育基金会,各直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为进一步激励我区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教育创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不断推进我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人民教育基金会决定于2009年教师节联合表彰一批“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46号)及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9‟9号)精神,评选推荐我区的“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并将于教师节一并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名额
自治区将推荐评审“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1个(其中,基础教育8个、中等职业教育2个、高等教育1个),“全国模范教师”18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2名,“全国优秀教师”43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5名,“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5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3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3名,“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1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1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1名。
自治区决定评选表彰“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70个,“自治区优秀教师”270名,“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30名。
二、评选范围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下同)的参评对象为内设二级机构。
“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旗县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其中,高等学校为内设二级机构。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和“自治区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旗县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学校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上述各类先进的评选。
“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从推荐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中产生,即一个人可以同时兼报两个奖项,不再另行推荐。其中,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人选。
为表彰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教育部、全国妇联对评选出的“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将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构建安全和谐校园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能够在本地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具有表率作用。
3.高等学校二级机构: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4.旗县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教育政策,科学规划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目标明确,工作扎实有效,成绩显著,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积极推进,人才培养质量得到社会认可,在自治区有示范作用。
(二)全国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产生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三)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见附件三。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1.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各类评选推荐工作一并进行。自治区根据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的特点,参考各类教育所占比例,将推荐名额分配到盟市、高校和有关部门。
2.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严格考核,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实行个人申报、学校、旗县、盟市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所在学校或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推荐,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同级人事部门意见后,确定初选名单;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征求同级人事部门意见,提出上报候选人名单。上报前,旗县、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接推荐权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单位须将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人选所占比重。各地在推荐的人选中,要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民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
4.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第一线。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牧区、少数民族学校教师倾斜,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倾斜,向中小学班主任、高校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倾斜。要特别注意对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的人员推荐工作。
各盟市在推荐先进集体时,“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部推荐县镇以下(含县镇)的农村牧区学校;“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县镇以下(含县镇)的农村牧区学校须占75%以上。各地推荐的先进集体,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民族学校。
各地在推荐的全国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中,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应分别占推荐人数的45%以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分别占推荐人数的6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分别占推荐人数的10%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中有在农村牧区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少数民族教师。学校的校长(含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其他教育机构中管理人员的推荐人数,要严格控制在各地推荐总人数的10%以内。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加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的评选时,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
5.对推荐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在事迹材料中要充分反映其相应的事迹。
6.被推荐人选为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当地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七)
7.在推荐国家级先进个人时,必须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否则,无法接受材料。
8.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出现过教师罢教现象的学校,不得推荐为先进集体,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教活动的人员,不得推荐为优秀个人。对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奖励方式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人民教育基金会将于2009年教师节举行隆重庆祝大会,向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的代表颁发奖牌、证章、荣誉证书。获得“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获奖人员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职务晋升的依据。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表彰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人民教育基金会组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盟市有关单位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同时,在做好全国、自治区先进集体、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区表彰奖励活动,并将表彰活动与喜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建设和谐校园、加强师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请各地务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人事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和教育基金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指导和调查研究,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评选条件、程序,充分发挥民主,严明评选纪律,进一步增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奖励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有效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教育作用和激励作用。
七、报送材料及时间要求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务于2009年6月28日前报送下列材料:
1.盟市开展教育系统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民意测评结果、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
2.《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教育行政干部参评应填报的《征求意见表》及上述奖项推荐一览表和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推荐一览表。
上述材料除《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和《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纸质文档一式5份外,其余均要求纸质文档一式3份,同时,要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先进集体的材料及各类奖项推荐一览表(用Excel制作)均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国家级先进个人的材料采用“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上传输,网址为:http://www.daodoc.com,有关用户名和密码等事宜请与教育厅组织人事处联系。
3.事迹材料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撰写,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感。其中,全国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及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字数均要控制在3000以内;全国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及自治区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1500以内。
附件:
1、自治区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推荐名额分配表
3、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4、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5、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
6、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7、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8、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9、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
10、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11、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一览表
12、征求意见表
附件6和附件7的推荐候选人一览表可在“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中自动形成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表彰 奖励 通知
抄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连辑副主席、刘卓志副主席
抄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