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贮存管理规定_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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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贮存、运输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贮存、运输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指公司生产和使用的某产品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三条 危险品生产、贮存、运输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均衡生产,不得出现“三超”。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四条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严格执行“三同时”。
第五条 应从设计、工艺、设备、操作、制度、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应贯彻执行“三少、三隔离”原则。
第六条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改造工艺、设备和装置努力实现自动化。改善作业条件,增强防护能力,提高生产本质安全程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危险品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教育,通过考核,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
第三章 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开工
(一)新建厂或新、改、扩建生产线,应由公司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专门的检查验收小组检查、确认合格后,由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检查验收方可投产;或新、改、扩建的工房,大修后或停产一个月以上重新开工的生产线,应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人力、设备、仪表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经理签发开工生产许可证。
(二)检查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建筑设施符合建设安装的有关规定和《安全规范》要求;
2、电气设施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3、防雷及防静电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要求;
4、各种设备装置符合安全要求,有完善的检测报告和试运行记录;
5、通过、除尘、安全防护、消防、应急等完整有效;
6、工艺技术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完整;
7、操作人员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8、生产区域及工房内达到整洁生产要求(5S要求)第九条 生产
(一)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作业的人员,须认真学习掌握生产工艺、产品性质、设备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能正确使用消防和安全设施,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不正常现象;中应做到严谨、细致、沉稳、准确、轻拿轻放。
(二)进入危险品生产工库房的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品;不准携带烟火、无线通讯工具和生产无关的物品。
(三)设备、仪表、工具和计量器具应严格实行预检预修及定期校验。
(四)危险品生产工艺、原材料、环境条件、消防用水压、水量等应符合要求;停电时,备用电源应在15秒内启动自动切换投入使用。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有毒品不得直接下水关系密切;对下水关系密切、地沟、沉淀池和检查井的沉淀物应定期检查清理,并进行安全处理。
(六)有酸、碱作业的工房、库房应有防酸、碱飞溅灼伤事故的措施,应分别备有充足的2%—5%的清洁碳酸钠溶液和2%醋酸溶液。
(七)生产过程中杜绝“跑、冒、滴、漏”,严禁设备漏油和搅拌装置碰撞、磨擦;严禁敲打输送危险物品的设备、管线。
(八)在暴雨、雷电等恶劣条件直接威胁下,应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
(九)转产时应对由于不同产品或原料接触而可能发生的危险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十)生产中当出现紧急情况时,当班班长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并下达人员撤离的命令,同时报告单位领导。
(十一)连续生产作业的,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停产
(一)长期停产时,工房内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应按规定分送库房储存,设备、设施、管线、地沟等清理干净,废弃物要妥善存放并按规定处理。
(二)临时停产,必须按照工艺规程要求处理,并将作业环境及设备清理干净,物品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 设备设施
(一)用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的设备应保持工况良好,不得超负荷或带病运行;需要备用设备的。备用设备必须保证完好。
(二)接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管道应光滑,不应有凹凸不平或毛刺,不应有能存积易燃易爆物的死角。管道连接应采用法兰盘或焊接,不应使用螺纹连接。
(三)生产备用电源、事故照明、事故排风、安全放料、消防雨淋、信号报警等装置应保持良好有效状态。
(四)工房内的设备应按规定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规范要求;对机械旋转部位,如齿轮、链轮、皮带轮应设置密封保护罩;对噪声、振动超标的设备,应采取降噪减振措施。
(五)易发生液体飞溅或引起人员灼伤、烫伤的设备或工作部位,应设有防护罩或采取其它防溅措施。
(六)在有易燃易爆溶剂挥发的工房中,应设溶剂回收、排放装置,并应有可靠的防爆、泄爆、阻火措施。
(七)易燃易爆场所设备管线的静电接地,法兰、阀门静电跨接线应保持牢固完好,无松动,每年必须定期检测。输送各种危险物质的室外金属架空管道,应按所输送危险物质的防雷等级采取防雷措施。
(八)凡因设备润滑油接触危险物料可能引发事故的,应采取隔离封闭措施。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工、库房中使用的与危险品直接接触的工具或设备零部件,应采用在磨擦、撞击下不产生火花、静电,并与危险品不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成。
(十)各种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未经安全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改装。
(十一)作业场所应设有可靠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设施应有导静电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做好记录,确保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
第十二条 作业环境及文明生产
(一)危险品工厂应建立严格的文明生产制度。
(二)易燃易爆工、库房周围30m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并定期限清理树枝和杂草。
(三)工、库房内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定位存放,工具摆放整齐。
(四)危险品废弃物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妥善管理,定期清除。
(五)地沟、地坑、沉淀池等应有盖板或护栏。
(六)危险品工、库房内不准存放食物和进食。饮用水设施应采取密闭措施,且应与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场所隔离。
(七)从事有毒有害和直接接触毒物的生产人员工作结束后,应洗澡更衣。防护用品不准带出工房。
第四章 检修安全
第十三条 大修前成立检修领导小组,制定检修方案,由单位组织进行方案的评审,方案中应包括预先危险性分析和采取的安全措施;检修作业前,生产单位要对检修的设备管道进行工艺安全处理,检修现场物料清理干净,管线断开,并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定专门安全负责人负责检修过程中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工、库房的设备检修前应进行彻底清洗,必要时应进行化学处理或在采取周密防护措施后方可检修。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工、库房内局部设备检修时,宜拆送到固定修理位置,否则应将所有易燃易爆物品移出现场或采取其它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检修机械传动部位前,应切断电源并设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 检修带压容器、管道、阀门等作业时,应先排料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
第十八条 不准在带有压力的管线、容器上检修或拆卸阀门。
第十九条 检修完毕应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清,所检修的设备、管线应清理干净。
第二十条 检修结束后,应组织有关人员或有关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检修带有夹层的管线、设备,在不能确定其是否清理干净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对其进行动火、动焊作业前必须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其它区域的危险设备设施、管道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二十四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二十五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岗位操作工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品或紧急停车的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二十七条 检修作业中的危险作业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废旧危险品及管线、设备处理
第二十八条 检修后的废旧设备、管线、沾有危险品的废弃物等,专人负责清理、专人销毁,并建立台帐。
第二十九条曾装过危险品的管道、设备的清理由所在单位进行;经过处理的废旧危险物品、管线、设备等应详细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分别存放、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外销曾装过危险品的管道、设备前必须经过处理,并经公司相关单位(安全部门、所产生单位、清理人员)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易燃易爆工、库房定员与定量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安全定员、定量原则
(一)安全定员:根据工艺规程要求的安全定员包括操作人员、维修维护等人员,检查等人员属于参观定员,安全定员由公司根据工艺规程要求确定,每个危险点参观定员不得多于5人。
(二)安全定量
1、公司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线及成品库房按照可研和工艺规程要求确定。
2、贮槽的安全量,立式贮槽安全定量不超过总量的85%,卧式贮槽安全定量不超过总量的90%。
3、其它定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三)安全定员、定量要求
1、各易燃易爆工库房的安全定员定量在发生变化需要更改,必须由单位上
报技术部门报请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经理批准方可变更。
2、对从事易燃易爆产品的试验、研究的,负责试验、研究的单位要制定临时的安全定员定量并报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报技术与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3、新增加易燃易爆工、库房定员、定量情况,由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经理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七章 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运输和装卸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储存
(一)库房、库区基本要求
1、库区设铁丝网或围墙,距离库房不得少于25m。
2、库房周围半径30m以内,不得有杂草和易燃物(自库墙根算起,山坡为顺坡向上)。
3、库房,必须干净整洁,不得漏水、积水、不得有鼠蛇洞及有害虫类。库区内不准任意安设电气线路。
4、库房应定时通风,作好防热防潮等工作。库内湿度一般应保持在45﹪-80%。库房管理人员每天应对温、湿度及存放情况进行检查、记录。
5、库房、库区设置的安全、防火设施必须保证完好,满足要求,每个水池水量不得少于总容量的80%。
(二)储存要求
1、危险品库房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2、除库属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区,必须入库时需持保卫部门签发的库区专用通行证,方可进入库区,外来人员进入库区时还必须有公司相关人员和指定库房管理人员陪同。
3、炸药库房必须按规定安全定量存放,不得超过安全量规定,堆放应符合规范要求利于人员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垛稳定,堆垛高度、堆垛与墙距离、主通道应符合相应产品技术规定要求。
4、库内存放炸药的药箱(袋)底部必须有垫木,其高度不低于10cm。成品箱堆高不得超过五箱,袋堆最高不超过2米。
5、炸药在入库3日内,必须提出产品验收合格证和缴库单,并应符合技术规程的要求。出库时应有出库单,在雷雨或雷电直接威胁下不得出入库。
6、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和防阳光直射、防止小动物进入等措施,温湿度符合所存危险品技术要求。
7、性质不同的炸药不得同存一个库,对安定性差和感度大的火炸药要单独专库存放。
8、一般门窗等小修可拆除后在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大修时必须将库内产品倒空后进行。
9、库内不准进行产品开封打包;开包取样,应将产品移至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10、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产品应按规定定期抽查其安定性能。第三十三条 运输。
(一)公司内汽车运输
1、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司机必须是公司认可并经过专门培训,具有危险品运输安全资质。
2、车辆必须根据危险品货物性质,有相应的防雨、防晒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车辆必须有危险品运输标志,排汽消音装置应设在车的前下侧,并加装防火罩。车箱内金属凸起裸露部分、铁质底板应用木板或橡胶板等衬垫。
3、产品入库车属专车专用,不得任意移作它用。
4、危险品货物装载、运输不得超过车辆载重量80%,货物超过车厢板时高度不得超过包装箱(物)高的三分之一,装载整齐,留有押运人的安全位置,押运人员不得站、坐、卧在货物上。
5、装运危险品车辆不得搭乘无关人员,车辆内不得混放不同物品。
6、公司内危险品运输必须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不得绕道或离开行驶路线。
7、运输危险品的汽车,厂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两车间距不得少于50m,行驶中不准超车、追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急刹车。中途不许随便停车,故障停车检修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8、通过铁道口时,应提前减速,确认无火车通过时再过道口,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二)外售危险品的运输
1、承运外售危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进入厂区装载危险品。
2、销售部门对承运外售危险品的司机和押运人员进行安全保卫、保密教育,并登记。
3、外来承运外售危险品的车辆必须由公司相关人员带领下或物流部门专门司机方可进入库区,停放地点必须指定地点,装卸量不得超过汽车载重量的80%,安全由带领人员负责。
(三)火车运输
1、必须是棚车,有通风窗,有可靠保险等安全设施,存品区应干燥、整洁、无杂物,存区底部应用干燥牛皮纸垫好。
2、车辆内不得超载、堆放整齐,相邻货袋(箱)不得相差两袋,堆码稳定,并在车门处采取措施,防止倒塌,保证火车押运人员休息地点周围两米内不会掉物。
3、押运人员接手货物后,不得在运输中脱车,不得带烟、火,单车运输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押运人员负责接货数量与交货数量的准确,并经常检查货运途中的安全。尤其应注意监视停车周围的安全状况。
5、货车要有危险货物的运输标志。第三十四条 装卸
(一)使用的工具必须是不产生火花的。
(二)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摩擦、碰撞,严格按危险物品搬运规程操作,按规定存放。
(三)手推车运输危险品时,载重量不宜超过300KG,运输道路坡度不宜大于2%,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的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四)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翻斗车、拖拉车、三轮车、畜力车、及摩托车、自行车等运输工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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