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交易——报价转让业务说明_新三板新交易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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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转让业务说明
|报价转让业务的定义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由具有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
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特别转让服务,其服务对象为中小
型高新技术企业。其作用:发挥证券公司的中介机构作用,充分利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现有的证券公司网点体系,方便投资者的股份转让,为投资者提供高效率、标准化的登记和结算
服务,保障转让秩序,依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技术服务系统,避免系统的重复建设,降低
市场运行成本和风险,减轻市场参与者的费用负担。
股份报价转让是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报价,依据报价寻找买卖对手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再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股份的成交确认和过户。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投资者如何参与股份报价转让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有着较大的不
同,投资者应予以注意。股份报价转让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投资者达成转
让意向的,买方须保证在结算银行的报价转让结算专用账户存有足额的资金,卖方须保证在报价股份账户中有足额的可转让股份,方可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成交确认申请。投资者在确认
成交前,须对拟成交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因买方报价转让结算专用账户或卖方报价股
份账户余额不足引起交收失败的,由买卖双方按照约定自行承担责任。
股份报价转让操作注意事项如下:
(一)开户
投资者的原股份转让账户可以与其深圳市场主板账户合并,合并后只保留主板账户,注
销股份转让账户。主板账户和股份转让账户都可用于买卖主板和三板证券。对新增投资者,只允许开立“0”字头的主板账户,不能再开“4”字头的股份转让账户;“4”字头的股份转
让账户仍旧可用,如果要合并账户,则只能合并到“0”字头的主板账户。
(二)委托
自然人投资者只能买卖其持有股份的挂牌公司的股份。机构投资者不受限制。
1、委托种类
股份报价转让的委托分为意向申报委托和定价委托两类。意向申报委托和定价委托当日有效,均可撤销,但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则不得撤销或变更。建议客户使用定价委托,不要使用意向申报。
(1)意向申报委托
意向申报委托是买卖的意向性委托,其目的是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的对手方,达 成转让协议。报价委托中需注明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等内容。投资者也可不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对手,而通过其他途径寻找买卖对手,达成转让协议。报价委托不扣股份和资金。
(2)定价委托
输入股票代码、买卖价格和买卖数量,下单后系统减少可用资金或股份,待对手方委托后,委托成交。
(3)成交确认委托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向报价系统提交的买卖确定性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中需要注明成交约定号、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拟成交对手方席位号等内容。
成交约定号是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时,由双方自行约定的不超过6位数的数字,用于成交确认委托的配对。
需要注意的是,在报送卖报价委托和卖成交确认委托时,报价系统冻结相应数量的股份,因此,投资者达成转让协议后,需先行撤销原卖报价委托,再报送卖成交确认委托。
2、委托数量限制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定价委托每笔委托数量应在三万股以上,零股一次性卖出。投资者在递交卖出委托时,应保证有足额的股份余额,否则报价系统不予接受。定价委托支持部分成交,成交时取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的较小数成交。
3、委托时间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三)成交
1、成交确认委托配对原则
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
买卖双方向报价系统递交成交确认委托时,应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包括交易款项及相关税费)和股份,否则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2、成交价格
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四)交割
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采用逐笔结算的方式办理,股份和资金T+1日到账。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不担保交收,交收失败的(如买卖双方的资金、股份不足或被司法冻结将导致交收失败),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不能交收的风险。
投资者T 日买入的挂牌公司股份在交收成功后,于T+2 日可用;投资者T 日卖出的挂牌公司股份,在T+1 日不得继续申报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