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遭环保局行政处罚 揭示环评文件重要性_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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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遭环保局行政处罚,揭示环评文件重要性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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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威海市某企业租赁开发区某厂房,虽原项目的环评报告已获市环保局批准,但因该企业迁入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均已发生变化,且未依法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投产,市环保局遂对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诉讼。
本文中,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结合此案例为企业主深入解读《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情形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环境评价法》 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威海阿科帝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帝斯公司)迁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某厂房,该厂房原系某公司为汽车线束生产项目所建,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批准。阿科帝斯公司迁入后却开始生产打印机硒鼓等产品。2014年,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依法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投产。经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市环保局作出责令立即停产停业、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阿科帝斯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阿科帝斯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的上述处罚决定。
【判决结果】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阿科帝斯公司搬迁后,其建设项目地点发生了变化,且其利用涉案厂房生产硒鼓等产品致使原建设项目的性质、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均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该公司擅自投产违法事实清楚,遂判决维持被诉处罚决定。阿科帝斯公司上诉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评析】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此,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为您专业评析:企业迁址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企业主又该如何解读该条规定中的“重大变动”?
首先,认定一项行为是否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重大变动”,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建设项目发生变化的内容
①建设项目的性质;②建设项目的规模;③建设项目的地点;④建设项目的采用的生产工艺;⑤建设项目的采用的防治污染;⑥建设项目的采用的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综上,如果建设项目发生变化的内容属于上述所列情况之一,则应将其纳入属于“重大变动”的考虑范围。
二、参照环评审批主管部门的相关原则性规定
三、根据是否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如何确定
如果一个项目的某个方面发生变化后,将会对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无论其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发生变化,无论是否有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重大变化”的范围,都应当认定为建设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当重新报批环评。
综上所述,当某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依法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中,虽然阿科帝斯公司在搬迁之前的原所在地进行过环评且符合相关标准,其搬迁后所租赁厂房此前也取得过汽车线束生产项目的环评批准文件,但由于前后厂址环境不同,项目性质、生产工艺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都已变化,故该公司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