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_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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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住建〔2011〕322号
关于明确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自2011年6月13日《关于印发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以来,按照《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我局已受理并通过了多个A级不燃保温材料外保温系统的认定评审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暂行规定》第一条要求,凡在昆山市应用的建筑保温系统必须取得《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因目前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或B2级的有机保温材料的使用仍受到限
制,岩棉类保温系统的省级推广应用尚未开展,故对这些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暂不办理。
二、关于新型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认定办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企业应先行填写《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申请表(复合发泡水泥板)》,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
2.申办人员应有企业法人委托授权书;
3.提供申请企业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正本、副本;
4.复合发泡水泥板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等;
5.复合发泡水泥板生产企业试验员上岗证或相应检验项目的培训合格证、社保证明;
6.复合发泡水泥板生产企业主要试验设备购置证明及计量检定证书;
7.复合发泡水泥板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管理文件和试验室管理文件;
8.复合发泡水泥板生产企业的影像资料。该影像应从企业大门开始,全面记录厂容厂貌、生产车间、生产设备、试验室、检测设备,全程影像记录不得停顿或断开。
9.产品系统及各组成材料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在有效期
内,被检产品系统及各组成材料符合《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41-2011)有关要求。所有检测报告均为抽样送检,且为同一批次。
10.系统应用业绩证明。提供典型工程的系统应用情况说明,需有建设单位确认并附相应意见;已竣工项目需附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的节能分部验收意见。
注:除7、8条外,其他申请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便于核实。核对完毕,原件退还申请企业。如有需要,申请企业应准备好相关材料,以备现场实地核查。
(二)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发放《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停受理新提交的无机保温砂浆外保温系统的认定评审。已提交评审申请的无机砂浆外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应尽快完善相关评审材料,以便我局组织专家完成认定评审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提供的性能参数,选用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