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区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_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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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池市金城江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金人社发[2012]58号
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参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86号)精神,调整金城江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
一、金城江区所辖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由原来每人16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丧葬费所需费用按资金原渠道解决。
三、丧葬费使用等其他事项仍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财政
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发〔1998〕107号)执行。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力资源河池市金城江区财政局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金城江区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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