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案处理建议书_校园网解决方案建议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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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校园伤害事件

处理建议书

尊敬的教育局领导、校领导:

石家庄某实验小学一年级(3班)的学生韩某在校期间受伤事件距今已数月,就此事,我们家长多次前往学校进行沟通,但学校并未给出合理说法,也没有对相应损失进行赔偿。家长无奈,在考虑到既保护孩子及将损失降到最低,又不与学校对簿公堂的情况下,出具此建议书,望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能够重视此事,并给予妥善解决。

一、韩某校园受伤事件经过

2016年1月13号,在上午课间操准备时间,几乎所有的孩子都在操场上等待,一年级一班的几个的孩子见足球门新装的网,便顺着网向上爬,韩某出于好奇,便站在下面看。由于受重,不固定于地面上的足球门倾倒,将韩某的左小腿砸伤,四年级的学生将其扶起,老师们后来才赶到,观察到韩某小腿并无红肿,便让孩子坐在寒冬时节的操场上等待。课间操后,老师并没有询问孩子的状况,是四年级的几个大队委主动将孩子抬到教室,孩子一边喊着疼一边硬撑着上课和自己打饭。午饭后,老师才通知我们家长前往学校,我们立即带孩子前往省四院检查,经诊断为左小腿骨折。事后,经老师调查有三个孩子承认爬过足球网,三个孩子的监护人轮流排班开车送孩子到医院检查并支付了初期医疗费。治疗后,韩某只能遵照医嘱在家休养,定时复查,由于孩子才6岁,孩子妈妈只能请假全天陪护在旁。为了防止课程落后跟不上,只能请辅导老师来家补课。直到开学一个月,韩某一直是在轮椅上度过,对其来说这段时间是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家长也是看在眼里疼在心里。

二、韩某校园受伤事件的法律分析

虽然韩某受伤是由三个甚至更多孩子的贪玩行为导致的意外事件,但学校撇清干系将责任完全推到其他孩子身上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以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名称均系简称):

1.《教育法》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一整章强调的是学校的保护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5.《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第1款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不难看出,《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着重强调学校负有保护孩子的义务。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学校应该怎样保护孩子的安全。而《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则是规定出了伤害事故后,责任主体及承担的问题。结合本次事故,韩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等待做课间操时间因球门倾倒被砸伤。家长认为学校的过错有三:①教育:学校足球门属非固定,即使达到教学设施安装标准,学校也应预料到其有不安全因素,就危险性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②管理:课间操时间没有教职工现场维持秩序,孩子爬足球门网没有人制止;③保护:韩某出事故后,由四年级孩子将其送到教室,在老师了解到该事件的经过后,并未第一时间送孩子去医院哪怕是医务室进行检查,幸运的是孩子无大碍,否则结果不堪设想。由于学校未尽上述义务,应对韩某受伤事件承担责任。

三、韩某校园受伤事件的经济赔偿

韩某受伤后,前往省三院进行治疗,当时产生的医疗费由直接致害的三个孩子家长支付XXX元,之后的费用由我们支付,其中:

1.复查治疗费:

元(以票据为准);

2.护理费:11401元(护理人为韩某母亲吴某,系石家庄太和电子城个体,收入较高,但主张按照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239元/年计算,护理期3个月,算法46239÷365×90=11401元);

3.营养费:4500元(结合孩子的年龄即骨骼愈合周期,主张营养费50元/天,营养期为30天); 4.辅助器具费(轮椅):

元; 5.交通费:

元(以票据为准);

6.补课费:6750元(孩子因受伤请辅导老师补课的费用150元/3小时,共计135小时);

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以上是韩某受伤后的实际花费共计

元。

四、韩某校园受伤事件的法院判例支持

1.衡水市武强县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309号判决书,郭傲枫与武强县豆村乡明德小学、韩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课间操时间,韩某从后面搂抱郭傲枫的腿部,导致郭身体失衡倒地受伤,法院以郭、韩二人11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行为有预见性,以学校在课间操集体活动期间未尽管理职责为由,判决学校承担50%的责任。

2.沧州市盐山县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1889号判决书,张华艺与李子涵、盐山县天泽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李子涵将张华艺牙齿打伤,法院以对学校未对在校学生尽到管理与保护义务,在张华艺受伤后,学校未积极安排张华艺进行治疗,认定其存在过错为由,判决学校承担50%的责任。

3.唐山市玉田县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290号判决书,刘诗佳与玉田县金色童年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刘诗佳在滑梯上活动时跌落受伤,法院以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为由,判决学校负全责。

4.石家庄市深泽县(2014)深民一初字第00043号判决书,杏军龙与华北油田四处一校、曹国兴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曹国兴在学校组织的课间体育活动中与杏军龙在学校操场跑道上相撞,致杏军龙受伤,法院以学校没有完全尽到管理职责,曹国兴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致害,没有过错,不再承担侵权责任为由,判决学校担全责。

5.北京市昌平区法院(2015)昌少民初字第14435号判决书,李昀睿与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李昀睿上游泳课时在泳池边摔倒,法院分析到: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尤其对于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学校需要根据孩子的特性提供特殊保护,并以课前未进行安全教育为由,学校课中未对危险行为进行制止和告诫,判决学校全责。

以上五个判例均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与本案的案由一致。结合本案,三个7岁的孩子爬足球门网,属于贪玩好动的天性,并没有预见球门会倒塌的可能,所以主观上没过错;韩某出于好奇在一旁观看,被倒下的球门砸伤,更无过错;而学校未对球门非固定情形对孩子予以教育,对攀爬行为没有制止,受伤没有第一时间送医治疗,应负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家长认为学校应承担此次意外事件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望贵校及主管部门能够采纳建议,谢谢!

韩某家长:

2016年5月3日

附:1.武强县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309号判决书

2.盐山县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1889号判决书 3.唐山市玉田县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290号判决书 4.深泽县(2014)深民一初字第00043号判决书

5.北京市昌平区法院(2015)昌少民初字第1443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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