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_企业救助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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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编号:GZ/ RL 010-2015 施行日期: 2015-01-01
XXXXXXXXX公司 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发布文号:XXXX〔2015〕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规范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根据《XXXXXXXX》,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及所属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制度,统一管理;
(二)企业缴费分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
(三)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四)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
(五)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规范管理,安全运营,稳健增值。
2司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
(二)员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自愿不参加企业年金的,须提出申请,并填写《不参加企业年金声明》,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死亡、出国(境)定居、自动离职、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自动退出企业年金。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资金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成本中列支。企业缴费基数要与实际纳入实施人员范围相一致。
个人缴费按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由公司在本人税前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2%。公司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统一调整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
第十三条 员工当月无薪,当月暂停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暂停期间,不参与企业缴费向个人账户的分配。
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缴费中断的,中断期内不参与企业缴费向个人账户的分配。恢复个人缴费时,不得补缴。
非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缴费中断的,员工在恢复个人缴费时,可以补缴。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时,停止下一年度企业缴费。
企业缴费停止期间,员工个人缴费同时停止;公司恢复企业缴费时,员工个人缴费同时恢复;停止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均不得补缴。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按月将企业缴费和员工个人缴费进行统计,并报公司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汇总后,提交公司财务处;公司财务处统一缴至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
第十六条 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后,可以自愿书面申请暂停个人缴费,须填写《自愿暂停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申请》,经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审核,并报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
员工自愿暂停个人缴费一年后又自愿恢复个人缴费的,须提交《自愿恢复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申请》。同时恢复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暂停期间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均不得补缴。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额、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
6权益年限满9年不满10年的,享有90%的所有权益。未归属员工个人的所有权益归入企业账户。
(三)权益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员工,享有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的全部所有权益。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工作调转,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资金全额划转。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到其他企业就业且该企业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的权益年限确定的所有权益转移。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尚未就业或新就业企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的权益年限确定的所有权益保留,保留账户继续投资运营。保留账户由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具备条件时按规定转移或领取。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权查询其个人账户有关信息。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个人账户自行注销。
(一)个人账户按规定转移的;
(二)个人账户积累额按规定全部领取完毕的。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六条 200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退休的员工,不享受集团公司离退休生活补贴,改发集团公司过渡年金。具体办法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其权益年限确定个人账户所有权益。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根据本人选定金额按年领取,余额继续投资运营。个人账户领取金额与集团公司过渡年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员工在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九条 员工出国(境)定居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可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条 退休、出国(境)定居按年领取的,首次申请领取金额不得超过其个人账户归属本人资产的95%。
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领取。
第三十二条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指定的托管人代扣代缴。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