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碳汇项目准入暂行办法9.14_林业碳汇项目类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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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碳汇项目准入暂行办法

重 庆 市 林 业 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

重庆市林业碳汇项目准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搭建重庆市森林碳汇交易平台,规范林业碳汇项目准入管理,提高森林碳汇能力和碳储水平,加速低碳经济发展,促进统筹城乡、工业反哺林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林业碳汇交易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相关术语和定义

森林碳汇:森林生态系统吸收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林业碳汇项目:在确定基线的土地上,以增加森林碳汇为主要目的并开展碳汇计量与监测的植树造林活动或森林经营活动。

项目边界:项目活动的地理范围。一个项目可以在若干个不同的地块上进行。

基线碳储量变化量:在没有碳汇项目活动时,项目边界内碳储量的净变化量。

增加的排放量:由碳汇项目活动本身引起的、发生在项目活动边界之内的、可测定的和可核查的温室气体源排放的增加量。

泄漏:由碳汇项目本身引起的、发生在项目活动边界之外的、可测定的和可核查的温室气体源排放的增加量。

项目净碳汇量:项目碳储量变化量在减去基线碳储量变化量、项目边界内增加的排放量和项目边界外的泄漏之后的净碳汇量。项目净碳汇量=项目碳储量变化量-基线碳储量变化量-增加的排放量-泄漏。

计入期:又称管理运行期,对项目活动产生的项目净碳汇量进行计量、监测和核查的时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市林业碳汇工作,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全市林业碳汇项目供给准入最终裁决和准入过程的行为监管。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工作,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项目的组织发动和监管。

市、区县应当设立相应的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机构,履行林业碳汇项目准入和森林碳汇计量与监测等具体管理任务。

第五条 林业碳汇项目的申让方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一)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应当拥有该权属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凡委托申请,必须提交相应授权的委托文书。

第六条 林业碳汇项目的地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权属合法、明晰且无争议。

2、申请规模不小于1000亩。

3、自项目登记准入之日起计算,其计入期不得少于20年。

4、有助于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控制水土流失、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效益。

5、适宜树木生长,相对集中连片,预期能提高项目净碳汇量。

6、造林经营方向不应是经济林或灌木林。

(二)特别条件

1、凡属2000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造林,造林前应当是不具有商业竞争力、存在一定造林技术难度、不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无林地。

2、凡属2000年1月1日以前的有林地,应通过森林经营活动预期能提高森林碳汇、减少排放,并制订有包含森林抚育、森林防火和控制森林采伐量等措施的森林经营方案。

第七条 申让方须真实地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基线状况表、造林作业设计、土地现状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经营承诺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规定的,申让方可向所在区县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准入申请。区县应当及时将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推荐给市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机构;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应当书面答复申让方并说明原因。

市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机构受理区县推荐的项目后,应当认真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九条 市、区县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审查程序和管理规定,组建包括专家在内的市林业碳汇项目审查委员会,按照职责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查。

第十条 市、区县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先后顺序的原则筛选和评价林业碳汇备选项目,并在当期交易计划量范围内公示当期林业碳汇交易项目名单:

(一)优先考虑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

(二)优先考虑经济落后地区。

(三)优先考虑相对连片、规模较大项目。

(四)优先考虑生态、经济、社会多重效益显著项目。

第十一条 对进入当期林业碳汇交易项目名单的项目,申让方应当进入森林碳汇相关计量与监测程序,并将净碳汇量上市进行交易;未进入当期碳汇交易项目名单的项目作为后备项目自动进入林业碳汇项目缓冲库。

第十二条 林业碳汇项目申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相应计量与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申让方应对所申请林业碳汇项目的碳汇能力负责,加强项目的科学管理和经营,严格控制抚育强度。其抚育强度不得超过30%,每次抚育间伐后郁闭度降低值不得大于0.2。

第十四条 市、区县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林业碳汇项目的监督管理。对被发现达不到准入标准的林业碳汇项目,责令申让方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准入标准的,应报请市林业碳汇项目审查委员会通过后按程序撤销其准入资格。

第十五条 市、区县林业碳汇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应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林业碳汇项目管理。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的相关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不断完善制度。对于林业碳汇项目准入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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