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晟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_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昌图县晟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昌图县晟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县联合养猪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一个在自我经营的基础上,以从事养猪生产经营者,或为养猪生产者提供服务的提供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围绕畜牧养殖而形成的非盈利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零利润,零成本”的原则,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畜牧业生产资料的购买,畜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的技术、信息、培训等服务,概括为“五统一”,即:统一饲料、统一兽药、统一疫病防治、统一种猪品种、统一产品销售。第四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标准化专业生产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社员生产管理水平;
(二)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贯彻政府制定的生猪生产生产质量标准,生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
(四)组织采购饲料、兽药等,组织销售社员的仔猪、育肥猪。
(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农村新风尚,提高社员科技文化素质。第五条 本社由李柏林、蔡春荣、蔡元鹏、张忠勇、孙井波5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昌图县晟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昌图县长发乡王子村 邮政编码:112534 第六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社 员
第七条 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要从严控制,其人数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10%。
第八条 加入本社的合作社均为联合社中的团体成员,各合作社成员之间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责任。
第九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四)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五)有权拒绝承担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可以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十一条 社员必须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合作社会议,积极发表意见,积极参加合作社公共管理,积极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二)按照章程规定以固定资产形式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学习和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生产养殖水平。
(四)按照上级颁布的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生产,实施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方案和技术标准,保证生产出无公害合格畜产品,坚决杜绝使用伪劣畜牧业投入品,杜绝生产有害人体健康的畜产品。
(五)维护合作社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作社制定下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交售畜产品。决不能因为市场发生变化,就首先违约,擅自出售畜产品;违约者,要按照《合同法》予以赔偿。
(六)要积极参加合作社理事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以便了解情况,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管理权。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不履行社员责任;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第十四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应在6个月内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退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制定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讨论、批准合作社提留办公经费、发展项目资金。
(四)讨论、决定出售生猪、育肥猪价格,及时对外签订各种购进农业投入品,销售生猪、育肥猪的合同。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六)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要设签到薄并存档。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合作社理事会由理事7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推荐选举理事长,要充分尊重社员的意愿,由社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修订草案、建设项目、合同草案、提留总额等需要讨论决定的会议事项;
(三)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本社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五)决定对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最少每个月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必须带头遵守合作社章程,大公无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为广大社员服务,坚决按照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办事,坚决贯彻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及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对待定事项进行研究决定。
(三)代表广大社员的意愿,与那些向合作社提供种猪、兽药、添加剂或资金等各种养殖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工厂、公司、市场、协会等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记录在案,并推选出谈判代表2人,参与谈判,以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与龙头企业签订购进各种养殖生产投入品供应或农产品销售协议。
(四)要对与合作社签约的协会(或各类龙头企业)负责,凡协议中规定合作社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如畜产品的质量、数量;技术培训的组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都要通过组织社员,落实到位,以保证合作社与社会各方签订的协议落到实处。
(五)积极接受龙头企业为合作社提供的有偿或无偿系列服务,积极聘请其它各种专家、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为社员提供技术服务,提高生产率。
(六)不断增强对外开放的观念,大力发展创汇畜牧业,开展畜牧业招商引资,经常与各类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沟通,洽谈,通过多方合作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章 财务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社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制定、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社根据畜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实行每月或每季定期财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股金;
(二)会费;
(三)政府扶持的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接受的捐赠;
第二十七条 成员以其固定资产出资,实名记入各该成员名下。
第二十八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及出资形式。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该成员账户内的固定资产出资额。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三十一条 本社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社员0元。
第三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社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社为成员提供质优价廉的饲料、兽药等,采取统一竞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三十四条 饲料、兽药的采购和配送采取订单方式进行,由各成员根据其饲料、兽药器械消耗量,提前向本社申报计划,并按规定时限将资金汇入联合社账户,由本社向厂家统一购买,统一配送。
第三十五条 集体采购饲料、兽药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计入供货费用,同时在生产资料采购时所产生的运输费、装卸费等一并计入供货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用于:
(一)日常办公费
(二)工作人员的工作津贴、通信费、差旅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报成员大会批准)及专家服务费等;
(三)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的支出;
(四)本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