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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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
花旗营校区
《知识产权法》课程论文
题
目: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保护问题研究
学
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花旗营校区
专
业:软件工程
学
号:20128344035
姓
名:王振忠 目录:
引言
2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基本问题讨论
2.1什么是虚拟角色 2.2虚拟角色的特征 2.3为什么要保护虚拟角色 3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基本问题讨论
3.1虚拟角色商品化的概念 3.2虚拟角色商品化保护的客体 3.3商品化的性质分析
4虚拟角色商品化知识产权法保护现状及缺陷
4.1著作权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及缺陷 4.2商标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及缺陷 4.3专利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及缺陷 5完善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只是产权法保护的对策
5.1加强著作权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 5.2健全商标法对虚拟角色的商品化权的保护制度 5.3完善专利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
1. 引言
在一般创作需要中,小说,电影,动漫,电视剧等作品中包含许多虚拟的角色形象. 优秀作品的作者通过自身创造力使这些形象深入人心随着作品深入的发表与推广 作品中的形象被大众所熟知,虚拟角色因此也拥有了相应的社会辨识度和形象号召力.一个深入人心的角色,不仅使作者和作品更上一层楼,同是也因其广告笑意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近年来 我国大力复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文艺作品数量大大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在我国,角色从属于作品,并不能单独存在所以很难被保护,这种情况下虚拟角色可以被商家任意使用损害了原作者的利益,也有不法商家对角色进行篡改,导致角色形象显著性降低,损害想象价值.2.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基本问题讨论
2. 1什么是虚拟角色
虚拟角色又称虚构角色,存在于电影,电视剧,动漫,小说中,富有自身外形,性格合行为特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文件认为,虚拟角色所指称的艺术形象包括"在电影,电视剧,动漫等作品中出现的人物,动物或机器人等,也包括用语言表现的作品中出现的人物"
2. 2关于虚拟角色的特征
从前述虚拟角色的概念中可以得出虚拟角色有一下特征:
1. 虚构性.虚拟角色创作产生,其形象,个
性,动作,表情均由作者编造,无论取材都于现实生活,虚拟角色一定是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
2. 具有象征特征.虚拟角色需由一系列创作
要素组成,包括名称,造型,形象,语言,表情,声音,性格以及经典动作,口头禅等象征性特征.通过这些特征,虚拟角色获得了自身独特的个性特征,巨头一定的辨识度,这也是虚拟角色能够从作品中分离被独立使用的前提.
3. 相对独立性.虚拟角色产生于作品中,是
作品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却能从作品中分离,将其独立利用也可产生一定的文学价值和经济价值.
4. 表现形式多样性.根据表现形式不同,虚
拟角色可分为文学角色,试听角色和卡通角色
3. 3 为什么要保护虚拟角色
只是产权学者曾指出"任何认真研习只是产权法的人现在都不能忽视支持或反对这些权利的经济学的观点.就法律而言,法学家不仅要考虑法的正义性合合法性,而且还要考虑法律的效率性
站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立场,必然要求法律为虚拟角色设定相应的财产权进行保护.只有通过有效保障创新者的利益的机智才能激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产生更多的智力成果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具体来说,笔者建议引入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概念对这种权利进行专项保护
3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基本问题讨论
3.1虚拟角色商品化的概念
宏观上讲商品化权的客体包括两类:虚拟角色和真实人物形象.在美国上述形象的权利被分别归于"角色权"和"形象权".20世纪60年代,日本司法界从美国引入该权利概念并称作"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是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尚在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中.
商品角色商品化权是一种新型权利,综合近年来相关理论和事件对这种权利内涵的表述,笔者尝试将虚拟角色权定义为:将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虚拟形象艺术形象,进行二次开发用于商业促销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 2关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个体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客体为虚拟角色,从经济价值考虑,并不是所有文艺作品中的虚拟角色都必然受到商品化权的保护,作为商品化权客体的虚拟角色应具有以下特征:形象完整性,形象知名度,形象商品化. 3.3商品化的性质分析
商品化权的性质在理论界一直是争论的主要对象,有新型人格权说,新型只是产权说,无形财产权说等多种学说.各种学说都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之所以在定性上有争议,除了商品化权是新兴权利理论不成熟的原因之外,笔者认为还因为商品化权依保护客体的区别,本身即有不同的性质倾向.首先,行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角度考虑,这种权利对权利人的人身依附性不是很强,权利人可以将其随意转让给他人使用,因商品化权不符合人格权的性质特征;其次,从真人形象商品化权的角度考虑,其对人身有一定的依附性,但不同于只是产权侧重于对智力成果独创性的保护,因而商品化权也不符合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笔者考虑,从商品化权利人可以利用真实或虚拟形象创造经济利益,并且可以讲这种权利转让给他人这些特征来看,商品化权更倾向于一种财产权,又因其没有物质性的表现方式,所以可将商品化权宏观上归类于一种无形财产权,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真是任务形象权等可作为商品化权的下位概念处理.4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只是产权法保护现状及缺陷
在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虚拟角色商品化活动日趋频繁的情况下,为角色商品化权提供合理的保护是必要的,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制定专门的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制度,但鉴于当前虚拟角色商品化的体系并不完善,根据根据各国的律法跟司法实践,可通过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灵活运用及晚上扩充,在具体情况下选择相应的法律使用,可通过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灵活运用及完善扩充,在具体情况下选择相应的法律适用,对角色商品化权提供保护。
4.1 著作权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及缺陷
虚拟角色一把是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中塑造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典型形象,在整部作品的背景下体现出世作者的创作思想,同是著作权保护创造性,这就为角色的保护创造了符合逻辑的来源、“角色从属于作品,作品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角色也应当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虚拟角色对著作权保护具有天然的要求 著作权法对于虚拟角色提供一定的保护,尤其是对于一些知名的国内外卡通角色。但是由于著作权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在对象范围,保护目的,所处领域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依据著作权法保护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仍然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1 文学作品角色保护的条件难确定 2可著作权行对于形象因素的限制 3救济措施不合理 4.2商标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及缺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角色的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将虚拟角色或虚拟角色元素注册成为商标,那么自然的可以收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本身除了具有标志作用,还含有广告宣传,质量担保等作用,对公众的消费引导发挥着明显的影响,在我国已有不少的权利人通过将其创作的角色进行商标注册的成功事例
与著作权发保护模式相比,商标法为角色提供了更宽泛更灵活的保护。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虚拟角色元素只要进行了商标注册,就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并且,商标权可以通过申请得到续展,从而可以享有永久的保护,只要改虚拟角色持续作为某一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就不会因为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而与作品一起进入共有领域。与拙作全发保护模式相比,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更有利于虚拟角色的权利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利保护的缺陷
以 商标权模式的确能够给虚拟角色的权利人提供一定的九级,但是商标权与商品化权毕竟是两个有着诸多区别的权利类型,由此决定了通过商标权看来保护商品化权将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1.商标注册申请主体的限制 2.声音不能被登记为注册商标 3.行政确权周期的限制。
4.3专利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及缺陷
商品化权人将确定虚拟角色因素融于外观设计之中,如果获得专利,是可以通过专利法得到保护的。
知名虚拟角色因其已具有顾客吸引力,经营者将其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成为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对提高唱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一个普通的闹钟可能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兴趣,但如果一个具有知名卡通形象的闹钟就会得到消费者的喜爱。
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性权利,权利范围较其他权利更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垄断实施权是指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提供一定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方式也有明显的缺陷:1.外观设计新颖性的限制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较窄 3.与其他保护方式的竟合或冲突 5完善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只是产权法保护的对策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或商品化权的明确规定,鉴于当前商品化的体系并不完善,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律的灵活运用及完善扩充,在具体情况下选择相应的法律适用,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提供保护.5.1加强著作权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
笔者建议在著作权中建立对于虚拟角色的保护体系,并将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内容引入著作权法,作为著作权人享有的一种财产利益,允许虚拟角色的著作权人亲自或通过授予他人进行虚拟角色的二次开发利用,现实虚拟角色的商品化利用价值:1.明确文学作品角色合虚拟角色形象要素的保护 2.确立合理的赔偿标准。5.2健全商标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制度
笔者建议扩大商标注册人的范围,允许积极引导和鼓励作为虚拟角色创作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的自然人进行商标注册,对商标法保护的客体商标需要做进一步的扩大皆是,对于声音也可以列入其中。充分利用防御性商标制度,给予已注册商标的虚拟角色全方位的保护 :1.放宽虚拟角色创作者注册商标的资格限制 2.将角色声音列入对商标法保护范围中 3.将商标异议程序后置 4.防止商标抢注 5.3完善专利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保护
笔者建议虚拟角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设一定宽限期。在认定产品的相同或近似问题上的作品作相对宽松的皆是,在保护好在先权利的同时兼顾公共利益,并继续加强专利法及专利制度的宣传普及,提高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意识:1.对虚拟角色盛情外观设计新颖性宽限期2.对产品宽松解释 3.保护在先权利4.加强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专利保护宣传
结尾:虚拟角色商品化活动已成为现代商品经济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虚拟商品化权也逐渐深入社会经济生活中,我国虚拟角色商品化权还在一个崭新的概念,对于这一方面的还比较薄弱,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能重视起来,学习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深入研究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基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