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婚庆行业协会章程_婚庆庆典协会章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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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婚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西宁市婚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Xining Wedding Trade Aociation,(缩写“XNW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建,为全市从事婚庆文化、婚庆服务、结婚用品、婚纱摄影、婚宴服务、婚房婚车、家居装饰等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和谐婚庆为前提,规范婚庆礼仪行业管理,引导婚庆礼仪产业健康发展;继承传统民族婚庆文化精髓,传播先进婚庆礼仪理念;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登记主管单位是西宁市民政局。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婚庆行业和各项政策、法规,促进婚庆产业健康发展,增强婚庆企业的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二)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制订。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本会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本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的行业、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个人,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七)本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八)本会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九)组织行业考察活动和对外婚庆文化交流。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本行业调研,业务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刊、会展招商、品牌策划及产品推介、互联网络建设与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文化交流等。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的各级地方婚庆协会、学会、研讨会、专业公司和有关研究机构,在当地享有较高声誉的婚庆企业,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正在从事婚礼策划师、婚礼摄像师、摄影师、婚礼主持人、化妆师、花艺师职业的或有志于从事以上职业的个人;

(二)在当地享有较高声誉的婚庆从业人员;

(三)地市级以上各类相关婚庆专业比赛获奖者;

(四)热心婚庆事业的研究人员、编辑、记者、演艺、咨询等人士。对热心婚庆事业,积极支持协会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或顾问。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入会的有关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享有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正当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资讯。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超过半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两年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调整和免职;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或提议免去职务,并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经秘书处形成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西宁市民政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终止执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任务,或因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三十九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并经西宁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西宁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西宁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西宁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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