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红线规定_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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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红线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遏制严重违章违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特作本规定。(第2、3、4、5、6、7、8共七条为通风管理类。其中第2条为通风系统中风量不足和违规串联问题;第3条为通风设施管理中风流短路、私拆损坏和均压面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隐患;第4条为局部通风中吸循环风和无计划停风问题;第5条为安全监控项目中典型四大隐患;第6、7、8条分别为瓦斯防治项目中气体超限作业、空班假检和巷道启封排瓦斯措施执行不到位问题。)

第二条 通风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存在微风、无风区。

(二)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风区分管副区长、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 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

(二)私拆、损坏通风设施。

(三)升压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 局部通风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

(二)无计划停电停风未及时撤出人员。

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应设而未设。

(二)故意移动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三)故意调高传感器报警、断电值或屏蔽监控数据。

(四)未实现“风电闭锁”、“瓦电闭锁”。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安检工、瓦检工、跟班干部、监测队长、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瓦斯、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瓦斯检查空班漏检、虚报假检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瓦检工、瓦斯队长、通风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巷道启封、排放瓦斯无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风分管副区长、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9、17、22条为地测防治水类。第9条属未按照设计施工探放水孔,第17条属不留隔水煤柱的越界开采,第22条属水害预警中积水和采空积气探测资料不清违规生产。)

第九条 未按探放水设计施工,不探、假探,做假记录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钻探队班组长、钻探队长、地测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或越界开采。

视情节轻重,给予地测或技术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积水积气等隐蔽致灾因素探测不清组织生产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10条为顶板支护类中不使用临时前探支护和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问题。)

第十条 巷道支护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不使用临时前探支护或超控顶距作业。

(二)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

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区队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11、12、13条为机电运输类。第11、12条属运输隐患,第11条为易出现的扒、蹬、跳等;第12条为提人设备中的保护不全严重隐患;第13条属电气严重四失爆。)

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存在人料混运、扒、蹬、跳等行为。

(二)使用非防爆胶轮车运输。

(三)盘区、斜井、斜巷运输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提人运输设备保护不全,带病运行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机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或带电检修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机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14条为井下违规电气焊类。)第十四条 井下违规电气焊作业。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15条为井下违规放炮类。)

第十五条 放明炮、糊炮或放炮时不设警戒。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16、19、21条为安全管理类。第16条为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隐患强行组织生产问题;第19条为工作面未准入而擅自组织生产问题;第21条为外委队组的准入和统一管理问题。)

第十六条 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不停产、不撤人、不汇报,继续盲目强行组织生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调度室主任、矿分管副职、矿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工作面未经安全准入擅自组织生产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编制、非正规队伍组织生产或外委队组未纳入矿井统一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生产(开拓)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18、20条为技术设计类。第18条为以掘代采问题;第20条为图纸作假问题。)第十八条 以掘代采或未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采。

视情节轻重,给予技术部门分管副职、正职、采煤和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

视情节轻重,给予地测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23、24、25条为以上行政处分的建议、审签等执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其它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监察局牵头追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四条 每月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对触犯安全红线单位的正职进行约谈。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检查单位提出建议,经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签后,报相关部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处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委会,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的特别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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