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管 理 制 度_质量管理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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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明确规定的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业务人员在生产业务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这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有关科室等各职能部门直至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以便各负其责,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做到安全生产。避免安全工作无人管的现象,激发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第一章

企业和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承担的法津责任

一、《企业法》规定的责任

《企业法》是企业的综合法规,其中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作出如下规定:

1、第5条规定:“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2、第41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第49条规定:“职工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4、第52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定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

二、《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的责任

该条例规定,厂长是企业法人的代表,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因此,厂长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应负有主要责任。条例规定:“厂长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厂长应当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还规定:“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厂长应受到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总则中有如下规定:“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必须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的劳动保护方针。”“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国家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做到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在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规划以及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经济承包等重大决策中应提出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7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由厂长(经理、所长)全面负责,厂矿企业应设置安全技术机构或专职人员,严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制定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78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各级生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领导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并组织贯彻实施。

4、组织制订和贯彻本企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5、组织定期的或专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隐患,发生事故及时组织调查,采取改进措施,并督促切实执行。

二、分厂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指标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对本单位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2、制订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奋斗目标和实现奋斗目标的保证措施,并认真贯彻实施。

3、每月主持召开车间、科室领导干部会议,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检查工作,制订措施。

4、每月不少于2次组织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事故隐患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制订措施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5、组织好车间、班组的经常性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并定期向工人进行劳动保护教育。

6、定期布置和检查劳动保护专职机构工作。

7、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8、生产中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制订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三、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车间主任)的职责

1、车间主任应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企业的有关决定,对本车间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2、合理组织生产,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包括安全工作。

3、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5、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经常组织训练,提高操作水平。

6、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旖措施。

7、对本单位的伤亡事故登记、统计、调查的及时性和正确性负责,分析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

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本车间的有关规定,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

2、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人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和安全卫生装置,以保持安全良好的状态。

3、整理工作场所,以保持清洁、文明的生产。

4、组织小组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学习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5、及时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五、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职工应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2、要根据工艺条件精心操作,各种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

3、班前班后检查所使用的设备、工具,保证安全可靠,并做到正确使用。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4、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班组长,保护现场,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介绍情况。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业务管理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政策、法令、规程、规定和标准。

一、生产协调处(调度室)的职责

1、坚持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2、在指挥生产过程中,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3、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并通知有关部门,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下令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4、调度会应首先汇报生产、施工的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各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5、在安排生产、施工时,必须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因生产指挥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负指挥失误的责任。

6、负责组织、编制并落实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7、当电力调度进行重要的倒闸操作和对油、气等危险作业时,应事先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制订安全措施,并监督组织实施。

8、负责组织绝缘试验、接地、防雷电等安全保护设施的试验抽查鉴定。

9、负责全厂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管理,对因管理不善和因供电设备运行缺陷而发生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10、每年不少于二次全公司专业性电气检查,和配合其他各种形式的检查,并负责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情况。

二、设备处的职责

1、对因设备长期失修,设备缺陷,备品备件不合格或因防护装置不全,造成的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负责。

2、每年不少于2次对起重和锅炉专业检查,并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和工业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要组织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解决。

3、各种机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引进、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竣工验收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条例、规程和标准。

4、新设备和自制或自行改造的设备,要有完善的安全保护设施和监测仪器,使用前要制定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5、组织大、中、小修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不准冒险作业。

6、负责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并及时向厂长报告,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严格按设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计划,保质保量地按时组织采购,对因出庠设备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设备、人身伤亡事故负责。

8、新购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符合质量标准。锅炉、压力容器等要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工厂订货。

9、对已批准采购的安全技术措施设备,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供应。

10、组织对工业建筑状况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

11、编制设备计划时,应包括安全卫生设施的内容。安全卫生装置、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证正常运转。

12、对设备操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业务知识教育和考核。

13、组织专业检查,落实隐患整改。

三、科技处的职责

1、开展科技攻关,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革新项目和合理化建议时,凡危及人身安全的,都要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并征求安全处意见,未经论证,无保护安全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准采纳和推行。

2、在制订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划。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新技术。

3、重大职业安全、卫生科研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鉴定和推广使用。

4、对新技术推广和科研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5、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应请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项目设计时应有环境保护篇章和劳动保护专篇,并保证资金,接“三同时”要求进行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要由上级环保部门对环保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并发给验收合格证。

6、工程安装设计应考虑职工操作安全,对危险性工程安装要有防范措施。

7、参加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的讨论,制定、设计施工方案。

8、对安全环保部门及有关单位提出的安全、环保、工业卫生治理项目,负责设计治理实施措施,对因治理不力造成的事故负责。

四、劳资处职责

1、对因劳动组织不合理,人员分配不当或纪律松驰又长期未解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2、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调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适合在原岗位的年老体弱、工伤、职业病和各种疾病人员的工作。

3、不得分配女职工到对其有害的岗位工作,已在有害作业岗位的,应调离并另行妥善安排工作。

4、应向教育处和安全处提供招工计划,协助教育处、安全处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然后再分配工作。对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5、新工人入厂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和文化考核,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得录用。

6、负责劳动纪律教育和检查工作,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

7、负责按国家规定认真办理因工致伤、致残离退休手续,不得伪造、涂改隐瞒真象,确保工伤的准确性。对通融、授意、包庇袒护他人者,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8、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到上级部门的伤残鉴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工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9、严格执行招工法规,禁招童工入厂。

五、专职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经厂长批准后发布执行。

2、负责组织各种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下达指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实施。在生产中遇到重大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上报。

3、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好安全教育室的工作,充分发挥电化教育的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和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4、组织推广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系统工程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职业安全、职业卫生技术的实施,参与标准化作业管理,预测、预防事故的发生。

5、参加各种生产会议,提出职业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建议与要求。

6、参加新建、改建以及大、中修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7、负责编制和组织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措施计划,以及年、季、月职业安全、职业卫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8、负责职业卫生工作归口管理,组织对尘、毒、高温、噪音及其他物理性危害作业的岗位检测。组织研究并督促、检查防尘、防毒、防物理危害技术的实施。

9、负责重伤、死亡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分忻与处理。

10、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建立伤亡事故数据库的工作。

11、负责监督和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发放、使用情况。

12、负责提出对粉尘、噪声、水、气、渣的治理意见,并督促实施。

13、为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加强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对因标准不符合实际和审批发放不及时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负责。

六、工会正、副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1、工会正副主席(分厂)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女工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安全活动、安全评奖与处罚的监督、监察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对本单位的各项规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3、负责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程条例和年度技措项目的实施。

4、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安全竞赛活动,提高职工的素质。

5、认真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6、认真贯彻执行全总颁发的三个(工会、基层、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条例,监督行政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基层工会认真做好“一遵、二反、三热爱”活动。

8、负责参与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9、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实施情况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10、会同安全部门总结、推广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做好半年和年度奖评工作。

七、共青团安全生产职责

1、教育广大青年遵章守纪,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积陂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知识竞赛活动。坚持做好“青年监督岗”的组织领导,经常对青年、团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2、配合安全部门参加安全检查,对青工违规违制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后勤处安全生产职责

1、办好食堂,搞好食堂卫生,消灭蚊、蝇、鼠害。对因食物变质而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负责。

2、生活区道路畅通,建筑设施完好,给职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管好液化气的购进、库存、发放工作。对不合格液化气瓶严禁向职工发放,对因质量不合格和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负责。

九、供应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购进、保管和发放工作,对因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2、负责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的购进、供应,确保购进物资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

3、搞好物资仓库的安全防火工作。

十、公司其它职能部门,都应按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职工安全生产守则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当生产中出现影响工人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要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工资照发。

三、入厂新工人、学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电气、起重、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切割)、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均应经专业训练、考试全格、凭证操作。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组织安全教育。

四、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长发、辫子放入帽内,金属加工、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装置、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规定穿拖鞋的工种、工序、车间不准穿其他鞋。上班前不准饮酒。

五、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铁屑;不准站在砂轮正前方进行磨削。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准超限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六、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厂区、车间、库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七、认真开好班前会,讲生产、讲安全。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水源、汽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八、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深夜班,加班以及在封闭厂房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九、厂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警示标志。严禁贪便道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

十、厂区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夜间设红灯标识。凡动土施工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标有“严禁烟火”的场所,不得吸烟,并严禁明火作业(特殊情况,需明火作业,必须经保卫、消防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工作)。

十二、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钩下面通过和停留。

十三、操作工人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应定人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十四、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设专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在合闸前要严格、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十五、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卸或非法占用。十六、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必须有可靠的接地和重复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置漏电保护器,要有良好的保护接地或接零措施,并戴好绝缘手套操作。行灯和机床、钳台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电压不得超过12伏。

十七、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严禁抛掷工具、材料等物件。地面设安全区,拉上防护绳,挂上“高空作业、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十八、起重搬运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大型安装工程、吊运工作要制订安全措施。

十九、多人作业,要有统一指挥,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反对各行其是、盲目蛮干。

二十、没有工作任务,不准到其他工作场所乱窜或任意触动机床,凡到车间人员不得和操作者正面谈话和观看。

二十一、在机械运转时,不要加油、擦试和修理调整等。

二十二、各种机器设备和工具不准超负荷、超重、超压、超速、超长、超宽或超温使用。二

十三、登梯子须事先检查是否牢固和安置稳固,只有确认安全无问题后,方可上去工作,并有人监护。

二十四、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饮水。二

十五、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线、噪音的场所、生产线或设备,必须配置相应的“三废”处理装置或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持良好有效。二

十六、变、配电室,氧气站(库)、煤气站、乙炔发生器、空压机站、锅炉房、发电机房、油库及其它危险品库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二十七、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十八、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事故的处理,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持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旨在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充分运用经济杠杆的同时,对造成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者,施以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册职工。2.奖励

2.1 范围及原则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实行安全生产责任承包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人员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职工,要贯彻择优奖励的原则,杜绝平均分配。2.2 奖励标准

2.2.1 根据《林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实施半年考核、年终总评分数在90分以上和历次综合安全检查年终综合得分95分以上及内控指标不超标者,按下列金额给予奖励。

单位

金额(元)

单位

金额(元)矿山

5000

水泥分厂

1200 炼铁分厂

4000

建筑公司

750 原料分厂

4400

运输公司

760 机修分厂

1000

服务公司

700 发电分厂

650

建安公司

300 2.2.2 对2.2.1条款所列单位中,全年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有关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职工人数在250人以下的单位执行括号内标准,年终实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加倍奖励。

主管厂长(经理)、安全科科长120元(80元)

党工团第一负责人及其他副职领导和厂(公司)专职安全员80元(60元)

2.2.3 公司全年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奖励主管副总经理、主管安全正副处长每人300元,奖励安委会和办公室成员每人200元。

2.2.4 对于防止和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和在安全生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职工,酌情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2.3 按公司安排要求组织开展各种竞赛活动的,依照择优奖励的原则,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和取得荣誉的单位集体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

2.4 年终荣获公司先进红旗车间称号的,给予车间200—500元奖励,车间正副主任各100元。

2.5 安全奖金必须做到专项专用,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截留或挪作它用。3.行政处分

3.1 为了加强法制、严明纪律、强化管理、落实责任,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切实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对造成各类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3.2 对各类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3.3 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

3.3.1 给予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撤职或留用察看以上处分。3.3.2 追究发生事故车间领导责任,给予车间主任和主管副主住降级以上处分,给予车间其它领导记过以上处分。

3.3.3 追究发生事故单位领导责任,给予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警告以上处分。

3.3.4 依据原因分析,追究公司主管部门领导责任,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3.3.5 公司领导由政府按国家规定追究领导责任。3.4 发生死亡事故。

3.4.1 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记过以上处分。3.4.2 追究发生事故车间领导责任,根据事故原因,视情节给予车间主任和主管副主任行政处分。

3.4.3 追究发生事故单位领导责任,根据事故原因,视情节给予主管领导行政处分。3.5 发生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

3.5.1 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记过及以上处分。

3.5.2 追究发生事故车间领导责任,视其情况给予车间主任和主管副主任行政处分。3.6 发生一次二人及以下重伤事故,视其情况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4.经济处罚

4.1 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

4.1.1 扣罚事故单位20000—30000元,并承担上级罚款。4.1.2 扣罚公司安委会正副主任、主管安全正副处长各100元,扣罚安委会有关成员和办公室成员各80元。

4.2 一次死亡2人、1人扣罚事故单位10000元、5000元,并承担上级部门罚款。扣罚公司安委会正副主任及主管安全正副处长80元、50元,扣罚安委会有关成员50元、30元。4.3 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罚事故单位3000元,并承担上级罚款。4.4 超内控指标轻伤一起,扣罚单位300元。4.5 谎报伤情和隐瞒事故的处罚。

4.5.1 隐瞒轻伤一起,扣罚单位500元,后果自负。4.5.2 隐瞒重伤一起,扣罚单位1000元,后果自负。

4.6 故意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4.7 发生事故,事故反馈不及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300元罚款。

4.8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每发现一项,处以30元罚款。

4.9 违规违纪、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每发现一人次,处以30元罚款,同时发现二人以上违章,车间主任和班组长同额处罚。

4.10 隐患整改不及时,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如因此造成事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4.11 为加强临时用工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行双重考核。发生临时工伤亡事故,同时追究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并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 附则

5.1 每月由安全环保处将安全指标完成情况及奖惩意见一式两份报企管处。

5.2 本办法中奖惩款项可根据当年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或当年有关文件精神作适当调整。5.3 本办法自2011年

日起执行。

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提高企业整体安全素质、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教育是关键。为提高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认识,掌握劳动保护科学知识和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安全教育的内容

第二条

安全生产思想教育

1、方针、政策教育

包括党和政府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以及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纪律教育

包括劳动纪律、生产纪律、组织纪律、治安纪律等。

3、事故案例教育

包括本系统、本行业、本企业或其它典型事故案例等。

4、法制教育

包括法律规定的对安全生产的有关条款及严格依法处理伤亡事故的有关条例等。

第三条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1、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

包括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工艺流程、各种设备的性能,以及产品的构造、质量、性能和规格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2、一般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教育

包括企业内危险区域和设备的基本知识及注意事项、生产中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可能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及安全防护基本知识、有关电器(动力及照明)的基本知识、起重机械和厂内交通安全知识、高处作业知识、消防知识、劳动保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原理、事故的应急处理及报告办法等。

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在完成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的基础上,不同的专业工种进行专门的深入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第四条

安全管理基础知识教育

包括事故发生原理及统计分析、预先危险性评价分析、安全评价、班组建设、安全制度建设等。

第二章

安全教育的方法和形式

第五条

集体安全教育

1、安全学习班讲课。用于短时间内,学习内容较多的情况。

2、安全演讲会。

3、安全讨论。适用于班前班后会、事故分析讨论会等。

4、安全文艺宣传。包括宣传画、警示牌、标语、安全刊物、黑板报、有线电视广播、安全演唱等。

5、安全会议。包括企业安全例会、全体职工大会、车间会、班组会等。安全会议应由各级主管领导主持,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在会议上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布置安全工作计划,讨论实施方案,检查各级安全工作,分析工伤事故案例。第六条

个人安全教育

1、建立联保互保合同。

2、安全操作技能训练。

3、安全规程知识提问、考试、学习。

4、安全态度劝告教育。

第三章

三级安全教育

第七条

新工人进厂、复工、调换工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三级教育的内容

1、厂级教育

1)企业概况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2)企业有关安全制度,工伤事故案例。3)安全技术知识和要求。4)上级当前安全生产文件。

2、分厂教育

1)分厂的安全概况,包括单位安全工作发展史、生产性质及特点、设备分布情况、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定(如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等)。2)分厂建厂以来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原因,应吸取的事故教训及工伤事故报告程序。3)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及保护方法。

4)分厂危险区域、要害部位、特殊设备注意事项。分厂教育由分厂负责进行,学习时间为4—8小时。

3、车间、班组教育 车间教育包括:

1)车间概况,如车间生产特点及工艺流程、车间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情况及活动情况、车间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工种情况、车间事故多发部位及原因,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车间曾经发生事故案例的分析、车间文明生产的具体做法和要求。2)根据车间特点,讲解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3)车间防火知识,包括防火的方针、车间易燃易爆品情况、防火要害部位、消防用品放置要求及地点、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等。

4)车间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本车间的奖惩制度、劳动纪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时间不少于4个小时。班组教育包括

1)本班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本岗位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本班组易出事故的部位和典型事故案例剖析。

2)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机器设备和工具操作注意事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及发生事故应急处理措施。3)本班组各种安全活动,班前会、班中会要求和文明生产要求。

4)实际安全操作示范。组织富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安全操作示范,边示范边讲解。重点讲安全操作要领,说明怎样操作是安全的,怎样操作是危险的,不遵守操作规程会造成什么后果。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第九条

复工前安全教育

1、因工负伤复工前安全教育,内容包括:重点介绍本次事故的主要发生原因和本人应负责任及防范措施。

2、脱离岗位三个月以上的工人,复工时必须进行复工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上岗。教育内容包括班组近期来安全工作状况,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指示及最近有哪些规定,另外熟知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对本班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及险肇事故,要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到“四不放过”。第十条

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1、三级教育结束后,应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本单位留存一份,安环处存查一份。

2、调换工种时应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3、进行岗位教育后,要指定安全负责人带一程,能胜任本工种工作时才准独立作业。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是组织和动员群众及时发现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堵塞漏洞,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重要措施,是保证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

第一章

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组织、查纪律、查现场、查记录、查措施落实等各个方面。第三条

查思想路线。首先查企业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否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各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定,同时检查职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是否牢固树立。第四条

查管理、查制度,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首先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真正贯彻执行“五同时”和“三同时”原则,安全机构和安全管理网是否真正组织起来并真正发挥作用,安全措施计划是否按时编制,措施项目是否实现,效果是否良好,对工伤事故是否认真调查分析、及时报告并处理,是否做到了“四不放过”,同时检查车间、班组基础管理工作是否扎实,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并有记录。第五条

查现场、查隐患。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查劳动作业条件、环境,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合乎要求,查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查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情况,查个人劳保用品合理使用情况,特别是注意检查特种作业、要害部位、重点岗位和尘毒危害等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

分级检查

第六条

安全检查按总厂、分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个人五级进行。第七条

总厂安全检查。

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设备、武保、工会、劳资、团委及各职能部门参加,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八条

分厂(公司)安全检查。由分厂(公司)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成员及各部门有关人员参加,至少每月进行一次。依据分厂(公司)领导分工,组织职能科室,每月不少于一次专业性检查。第九条

车间(部门)安全检查。

由车间(部门)主任(科长)负责,组织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及有关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纳入车间计划,并责成专人限期解决,并报安全部门。第十条

班组安全检查。

由班组长、班组安全员每天进行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采取措施,对解决不了的要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个人自查。

职工个人每天作业前对岗位、设备、工具、着装等进行自查、互查和班中巡查。

第三章

季节性检查

第十二条

暑季前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或责任部门落实,重点对高温岗位和热加工车间,对热源隔热措施,通风降温、清凉饮料,设专人限期解决。

第十三条

人冬前和冬季进行冬季安全生产检查,由安全、行政、工会、保卫、消防等单位参加,对防寒、防滑、门窗、供气、煤气中毒、房屋取暖用炉、防寒用品、电气设备、线路、防火防盗措施等进行检查,提出问题及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责成专人限期解决。

第十四条

雨季前进行防汛检查,由安全、生产、保卫、设备、基建、运输及相关单位参加,对电气设备线路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电动工具、设备的绝缘和防护装置及接地接零、避雷装置、树木与电器线路安全距离等;对各单位防汛准备工作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重点防汛部位、排洪沟渠、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危房建筑及易坍塌部位等。

第四章

专业性检查

第十五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分别由电力、设备、保卫、安全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检查组,深入现场对电气设施,锅炉及受压容器、起重设备、易燃易爆品、消防等特殊重点岗位进行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

第五章

节日前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及国家或单位有重大活动前,由主管安全的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带队,各职能部门参加,进行综合安全检查,主要对配电室,锅炉房、氧气站、仓库、管道油库等要害部门和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集体活动场所的安全状况、防火设施及各级领寻和工人思想情绪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问题,确保节假日的安全。

第六章

事故隐患治理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治理的原则。1.三定: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

2.四不推:个人能解决的不推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分厂,分厂能解决的不推总厂。

第十八条

隐患治理及反馈。对在各项检查中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由检查人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被检单位按“三定”和“四不推”的原则,明确责任,限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反馈检查人,检查人按整改通知要求进行落实,直至隐患被彻底消除。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建立档案,跟踪检查,完善措施,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加强防范监控。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爆破作业;

(九)矿山通风作业、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符合特种作业意义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技术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培训和管理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足配好定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

安全处和用人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档案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人员个人资历、学识、技术等级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二)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复审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奖、受罚情况的记录和文件资料;

(三)定期体检情况资料

第七条

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组织、输送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参加安全技术考核。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经贸委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考核全部各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发证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独立上岗操作。否则必须重新培训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必须参加定期复审(一般为两年);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经常进行检查,将结果记录存档,并记入操作证。

第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作业人员,公司或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第十六条

从事特种怍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收缴证件、调离工种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职业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冶金部关于《冶金工业预防粉尘危害和尘肺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濮阳市林县钢铁厂。

第三条

企业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应不断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防尘防毒设施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厂长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的副厂长协助厂长主管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第五条

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组织协调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机构,安全环保处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职防工作和与上级职防部门的工作联系。第六条

职业病的诊断,以上级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为准。

第七条

厂职工医院设专(兼)职职防医务人员,负责本厂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与职业病初步诊断和职业病治疗工作。

第八条

根据职业病诊断组诊断结果,对职业病患者由劳资处负责工种调换和有关待遇的落实。

第九条

职业病患者的疗养,由工会负责协调安排。第十条

根据职业病患者分级管理的规定,由安环处负责组织定期复查体验,并适当解决部分专用治疗药品,以帮助患者早日恢复健康。

第十一条

对严重的职业病患者,需到外地就医的,由患者所在单位负责,结合职工医院和安环处到指定的专科医院治疗。

第十二条

粉尘治理,防尘、防毒管理、监督和监测,由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提出治理计划和管理方案,努力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按期向有关单位报告监测数据。

三、健康管理

第十三条

对新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从事粉尘作业职工的健康检查,按粉尘危害程度不同,实行粉尘危害分级管理:即I级管理为4年检查一次,Ⅱ级管理为3年检查一次,Ⅲ级管理为2年检查一次,Ⅳ级管理为1年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和职业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和胸部X线检查O+的职工应定期检查,对离职和脱离了粉尘作业岗位的职工也要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要求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报告职业病发生情况和死亡情况。第十六条

厂安全环保处结合厂职工医院,对从事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建立健全健康档案,接尘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须经职防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以便日后查考。

第十七条

对职业病患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指标(具备其中一项者,即可定为该级)是:职业病I级管理;(1)劳动能力分级为“O”级,(2)临床为无合并症,(3)年龄小于70岁者;

职业病Ⅱ级管理:(1)劳动能力分级为“I”,(2)合并有轻度的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症、支气管哮喘、结核稳定等,但生活可以自理,(3)年龄在71—75岁之间; 职业病Ⅲ级管理:(1)劳动能力分级为“Ⅱ”级,(2)合并有中度的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症、支气管哮喘、胸片有结核改变(但无明显活动,痰检结核菌阴性)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3)年龄在75岁以上者。职业病Ⅳ级管理:(1)劳动能力分级为“Ⅲ”级,(2)合并有重度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症、支气管哮喘、活动性结核及大咳血、气胸等。

第十八条

根据职业病患者及分级管理要求,Ⅳ级管理对象,每年进行分级鉴定一次,每年安排4—6个月住院治疗,出院期间,可设立家庭病床治疗。

Ⅲ级管理对象,每1—2年重新进行分级鉴定一次,每年安排3—4个月住院治疗,日常以门诊就近医院治疗,或设立家庭病床治疗。Ⅱ级管理对象,每2—3年重新分级鉴定一次,除急诊外,每1—2年安排2—3个月住院治疗或疗养,日常以门诊治疗为主。

I级管理对象,每3—4年重新分级鉴定一次,除急诊外,每2—3年有计划的安排1—2个月住院疗养,日常以门诊治疗为主。

四、对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其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按(87)卫防字第60号文件确定的职业病名单执行。第二十条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证明,应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调离的技术骨千,调离期不得超过半年。第二十一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进一步检查时,不论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务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务合同的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

对职业病患者一般不作退职处理,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允许,符合退休条件时,可以按工伤退休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患职业病死亡时,按因公死亡处理。

五、职业病待遇

第二十五条

自市职业病诊断组确诊为职业病时,可持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患者调换轻便工作后,原待遇不变。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患者治疗或疗养的路费、生活补助费,按因工处理(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已确诊为O+以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由安全环保处审批后,按工伤医疗报销。

六、经费

第二十九条

凡新确诊的职业病患者按每确诊一名,从企业利润留成中支付5000元,用于职业病防治工作,这一费用由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报告,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三十条

对职工的健康检查、职业病复查和临时处置费等所需费用,由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报厂部批准后,可在费用中支付。

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劳动保护用品是企业为避免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而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也不能强求平均。

2.劳动保护用品应当按照劳动条件发给职工,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单位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劳保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劳保用品。3.供应处管理职能

3.1 从公司安全生产需要的角度,负责公司劳保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验收、结算和发放工作。

3.2 最大限度地将库存物资管理好,合理定额,降低消耗,保证供应。3.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3.1 根据各单位申报的劳保用品计划,汇总并提出公司劳保用品季度及年度购进计划,保证库存满足发放需要。

3.3.2 严格按计划数量、规格尺寸组织进货,在组织货源时,要本着质优、价廉、就近就地的原则,进行比质比价采购,确定供货单位时应征求安环处意见,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劳保用品不得定货,否则定货人承担责任和损失;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劳保用品政策,不得从非定点厂和非定点经营单位购进劳保用品,没有专用劳保用品发票财务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经理签字批准。

3.3.3 采购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皮鞋、绝缘鞋、安全帽等)时,必须从具有国家和省批准的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劳保用品生产厂家定货,在签订定货合同时,应保证所购的劳保用品在半年使用期内不出现质量问题,否则定货人承担责任和损失。

3.3.4 劳保用品的入库验收要严格按照公司劳保用品采购验收标准执行,除数量、规格、包装外,着重要检验内在质量。特殊劳保用品应有以下标志:制造厂名或商标、统一号码、产品等级、监检证、合格证、生产日期。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劳保用品不得入库,否则保管员承担责任。

3.3.5 劳保用品的保管要做好“五防”(防鼠咬、防腐烂、防潮湿、防火、防挤压),做到分类存放,账物相符。

3.3.6 发放劳保用品要按照各单位计划的规格尺寸进行,确保职工穿着可体。3.3.7 做好购进和领取单位的当月结算工作。4.安全环保处管理职能与要求

4.1 根据国家和省颁发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全公司范围内岗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经主管经理研究批准后实施,并定期和不定期深入到生产单位检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合理性和实用性。

4.2 劳保科要建立机关登记台账,负责劳保用品审批、领发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4.3 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公司劳保用品制作质量标准。4.4 负责劳保用品正确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5.各单位的管理职能与要求

5.1 各单位劳保员要建立本单位的逐人劳保用品登记台账,严格执行公司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5.2 每季末向供应处提供下季发放计划及各类劳保用品的数量和尺码的要求。

5.3 切实维护公司批准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

5.4 完善职工劳保手册,劳保手册填写内容必须与台账相符。

5.5 劳保用品领发程序:各单位劳保员按照发放标准逐人造劳保用品发放表(一式三份、安环处、供应处、本单位各一份),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到安环处办理审批手续,经安环处审批、登记、签字盖章后,到供应处办理出库手续领取,发到职工个人。6.职工在本公司单位与单位之间工作调动,原劳保用品自带,原单位劳保卡片转入新单位,调入单位应根据新工种发放标准发给相应的劳保用品,但在原单位领取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时间应连续计算,变动时间以劳动人事部门调令为准,单位内部之间工种变动的,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通知劳保员,方可享受相应工种的劳保用品,工作调动和内部工种变动,有关单位应随时通知公司安环处劳保科。

7.职工因病假、事假、产假、工伤、劳保、脱产学习、停薪留职等连续缺勤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小件劳保用品;超过三个月者,停发大小件劳保用品,复工后按原劳保用品使用时间顺延发故,离岗时间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工时间以劳动人事部门和单位通知为准,各单位要从严掌握。

8.职工调出、退休、在职病故、开除等,由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各生产单位和安环处予以注销。

9.需使用标志服的单位,必须由公司领导批准并经安全环保处登记后,方可购置和发放。购置标志服的单据未经安环处签字的,财务处不予报销。享受标志服的各类人员,一律不再发放大件劳保用品。

10.特殊情况下需用的劳保用品,由单位申请,经主管经理签字批准后,到供应处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和发放。

11.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本办法,将劳保用品按时发放到职工。12.矿山、晋家庄铁矿比照执行。13.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发放防暑降温用品的管理办法

为搞好暑期防暑降温工作,根据上级精神和往年执行情况,经公司研究,发放防暑降温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凡我公司六、七、八月高温季节在岗职工均应享受防暑降温物品,在此期间因病假、事假、劳保、停薪留职等原因不在岗工作人员停发,中途复工的可按实际工作天数调整发放。

二、岗位分类及标准 各分厂、公司处室按安环处下发防暑降温统计表所列岗位分类,分别执行一类、二类、三类、司机四个标准如下:

(茶叶每斤控制在20元左右,白糖、风油精、清凉油随市场价格)

三、承包单位:矿山、服务公司、运输公司、工贸公司、建筑公司、铸管分厂、建安公司、水泥分厂、医院,九个单位可按公司岗位分类标准批复的限额自行购置防暑降温物品,专款专用,不碍购其他物品。

四、炼铁分厂、原料分厂、机修分厂、发电分厂、机关由公司安环处按岗位分类、标准统一造计划,由服务公司实施发放。

五、从事高温作业人员,同时可享受防暑降温清凉饮料,由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按时供给,饮料原材料,承包单位自行安排,其它单位由公司统一供给,单位不得将饮料原材料平均按人头发放。

林州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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