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问题集锦_采访问题集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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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可以和个人一样申请代开发票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2.销售二手车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3.广告代理业需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4.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5.纳税人丢失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6.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仅指自然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7.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自身涉税信息,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可以抵扣。

9、幼儿园经过营改增后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10、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1、挂靠建筑企业如何纳税?

答: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12、营改增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核准是多少? 答:连续是十二个月销售额500万元的。

13、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4、营改增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购买方购入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日期不一致,如何确定?答:在判断是否老项目时,一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16、饭店农产品进项扣除问题

答: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购买农产品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免税鲜活肉蛋产品除外),可以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17、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价款?答:分两步走,第一步,讲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话;第二部,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计算扣除。

18、之前在地税享受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营改增之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优惠?

答: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9、取得的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技术维护费的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认证后如何全额抵减?

答:需要认证,认证后先做进项税额转出再进行全额抵减。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0、设备检测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1、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后,用复印件无法入帐,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十九条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2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3、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

答:不能,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依据。从农户手中收购的,由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题头有收购单三个字;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收购的,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13%;从一般纳税人手中收购的,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24.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25.建筑业纳税人咨询,开具发票时备注栏是否需要填写项目名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6.保险公司购进宣传用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的话,购进时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如果购进时取得的是普票,还视同销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发票此行为都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27.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加权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8.营改增纳税人之前领购的地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因此,除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9.跨县提供建筑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交税款时,如何享受小薇企业增值税政策?

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劳务,在建筑劳务发生地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三万元的,暂不不在建筑服务发生的预交税款。会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申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薇企业征收增值税政策。

30.保安公司增值税是否可以简易征收?

答:保安公司为满足用工单位对于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等用工的要求,将安保员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符合劳务派遣服务条件,可以按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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