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遭强拆 该如何应对_强拆违法建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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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遭强拆 该如何应对
【案件情况】
刘先生生活在青海省X市。2006年,根据X市C区Q路立交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刘先生的房屋第一次被征收,刘先生与X市C区C村村委会协商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C村村委会在该村给刘先生等人重新划分土地由其自行建设房屋。刘先生对此非常满意。然而,生活总是那么爱开玩笑。2013年7月,X市C区人民政府根据X市政府《机场高速沿线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了《机场高速沿线环境整治项目征地拆迁通告》,拟对包括刘先生等在内的涉及机场高速沿线S村、C村及Q路西社区居民实施征迁,就这样刘先生又经历了人生中的第二次征迁。这次征迁,相较第一征迁,刘先生可就没那么舒心了!在评估过程中,X市C区建设局发现刘先生不能提交办理房屋规划建设手续,于2013年8月12日对刘先生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七日内自行拆迁,逾期将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2013年9月12日,C区建设局对刘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迁。
身为西北汉子的刘先生当然不服,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国内一流专业拆迁律师事务所、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北京凯诺律所,寻求法律帮助。凯诺律所最终决定由包音泰律师接受刘先生的委托,全权处理其房屋遭受强拆一案,为其强势维权,争取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包音泰律师是一名从业数年,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他一人独挑大梁,全权处理此案。包律师只身一人来到青海省X市,根本无心欣赏这座素有“西海锁钥”、“海藏咽喉”之称的美丽城市,一心惦记着房屋遭受强拆的刘先生一家。在与刘先生面对面的交谈之后,包音泰律师开始相继走访与这次房屋强拆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包括:C区建设局、C区人民政府、X市城乡规划局、X市人民政府等。在走访了这些部门之后,包音泰律师的维权方案也制定出来了。随后,一系列的维权手段开始启动,本案历经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每一项程序,其中的每一个环节,包音泰律师都是经过深思熟虑,步步为营,最终才赢得这来之不易的胜诉!
【办案律师点评】
刘先生的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被强拆一案,是极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件。此案,涉及到我们通常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认识与理解。有的当事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没有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搭建房屋。当这样的房屋遇到政府征迁时,赔还是不赔?当然,当事人是迫切的希望“赔”,而拆迁方会想当然的认为“不赔”,就像莎士比亚说的“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同样,对我们专业拆迁律师来说,“赔与不陪,这也是个问题”。既然这样,我们就先不考虑“赔与不赔”这个问题,将思维从这个框架中解放出来,发散出去。让我们把眼光向前看——看在违建房屋遭遇强拆之前,相关部门都履行了哪些法定职责,是否正确的、完整的履行了这些法定职责。相信看了之后,答案就会不言自明!
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我始终认为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我的观点也与终审法院判决所持观点,可以说是不谋而合!
对强制拆迁违法建筑的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作了严格规定,这些法律条文中,明确的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该履行的法定程序,法条背后蕴含着普世的法理,即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庞大强权的国家机器中的一部分,需要通过法律约束其权力与权利,这样才能保证在它相对面的一方权利的正常行使。此案中,C区建设局认定刘先生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并此采取强制措施,看似它在积极的、正确的履行行政机关相应的职责,然而,它却仅仅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既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程序规定,又未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确属程序违法!结合事实与法律判断,C区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只是“看起来很美”!最后,青海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法院,最终也支持了我们的观点,判决我们胜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