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和非煤矿山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_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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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和非煤矿山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煤矿山(以下简称非煤矿山)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非煤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非煤矿山各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承担或以输出形式,参与发包方工程建设(建筑施工、井巷建设,工程勘察、地质勘探等)、生产运行(采矿、安装、检修、测试等作业活动)和运输等项目,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煤矿山以外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发包方,是指代表非煤矿山向外承包劳务、工程建设(建筑施工、井巷建设,工程勘察、地质勘探等)、生产运行(采矿、安装、检修、测试等作业活动)和运输等项目的各部门。
本规定所称属地单位,是指项目所在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
第四条 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管执行“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发包方应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强化承包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落实承包商管理职责;属地单位应配合发包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承包商对承包的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运输等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发包方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并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承包方应至少一次每月向发包方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按国家、地方及发包单位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承包商准入管理
第六条 发包方在进行承包商招标时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承包商。
第七条 发包方应对承包商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安全许可证等进行审查,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承包商对其承揽的项目进行分包时,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发包方在审查承包商资质的基础上,还要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安全事故情况、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挑选出符合承包条件要求的单位参与招标。
第八条 发包方在选定承包商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承包商应同时满足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并向发包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具有与承包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二)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资格;
(四)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近3年内安全生产业绩良好;
(七)出具同意遵守发包方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本规定有关要求的《承诺函》。
第九条 具备第八条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商,授权其项目部实施承包任务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资格;
(二)项目部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发包方和承包商安全责任
第十条 发包方除与承包商签订有关承包合同外,还应当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方进入生产现场前必须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证明材料到属地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经属地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跨属地单位区域的项目应分别到项目属地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或协议对承包商要求中,必须包含本规定对承包商的要求,必须明确发包方有权根据本规定对承包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处理和处罚。
(一)发包方的基本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并有督促承包商限期整改安全隐患的权力,逾期末整改有权责令停产整顿;
2.为承包商提供必需的作业文件及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负责进行安全交底;
3.两个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督促落实;
4.当承包商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证件失效时,发包方有权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商承担其一切损失;
5.发包方有权对承包商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现场作业“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负荷、超定员、超能力)现象进行处罚;
6.当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协调应急救援、参与抢险,为承包商抢险及抢救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承包商及时如实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参与后续工作及事故调查。
(二)承包商的基本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的生产经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2.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遵守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接受发包方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3.当承包商的资质,证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发包方;
4.定期对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报告发包方;
5.按规定制定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应急预案,并报发包方备案,做好与发包方应急预案体系的衔接;
6.每月向发包方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当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出现重大隐患,或因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发包方生产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发包方;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在及时通知发包方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商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三)属地单位的基本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商在本生产区域内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有督促承包商限期整改安全隐患的权力,逾期未整改有权责令停产整顿;
2.为承包商提供本生产区域内必需的作业文件及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本生产区域进行安全交底;
3.当发现承包商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
条件或资质证件失效时,属地单位在书面告知发包方后有权终止承包商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商承担其一切损失;
4.有权对承包商在本生产区域的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现场作业“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负荷、超定员、超能力)等现象进行处罚,处罚结果以书面方式送发包方,由发包方在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有权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未涉及的条款进行补充;
6.当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协调应急救援、参与抢险,为承包商抢险及抢救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承包商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参与后续工作及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中还应包括以下强制性条款,承包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发包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一)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12个月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工亡事故的;
(三)不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不服从发包方对其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
(四)承包商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非法分包或转包的;
(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拒不进行整改的;
(六)不遵守发包方安全生产制度且拒不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整改 的。
第四章 承包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承包商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州铝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发包方应督促承包商完善施工、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保证安全制度和措施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发包方对承包商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内容包括: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法规及制度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危险源管理;施工、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项目特种设备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项目安全投入、项目应急工作、文明施工和隐患排查等。矿山项目还包含人员出入井管理、通风管理、民爆物品保存和使用、地质灾害预防等。
第十四条 承包商、发包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在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方如发现承包商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果断制止并要求整改;要加强对承包商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下达停工指令。
第十五条 承包商应当加强自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三岗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人员、新入场人员、复工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作业人员等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保证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能。
发包方应对承包商“三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三岗人员”台帐,保证项目上所有“三岗人员”100%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承包商应将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发包方,并定期向发包方提供从业职工名单、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承包商负责人、工程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主要生产技术人员的任用或变动情况要事先告知发包方。
第十七条 承包商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或工作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商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釆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发包方每周至少一次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承包商整改;发包方应组织承包商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
第十八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商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承包商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由有关技术部门审核,承包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正式实施前,承包商要通知发包方派相关人员参与现场监护。
第十九条 承包商开工前,发包方应向承包商进行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承包商应按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相关应急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发包方、承包商各留执一份,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承包商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爆破物品及危化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的工程负责人应列席发包方相关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对承包商有关情况进行备案,主要包括:
(一)承包商有关基本情况;
(二)承包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承包商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承包商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或釆矿生产任务的承包合同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七)工程负责人的工作履历表;
(八)承包商安全生产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
(九)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十一)特种设备合格证及检验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要建立履约保证金实施细则,将承包方安全生产作为履约保证的内容之一,并在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对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合同对承包商进行绩效考核,每年至少考核一次。承包方要按照发包方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完后承包方应及时补交,项目竣工后,发包方应将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部分及时退还给承包方。财务部门要配合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确保履约保证金的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等渠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应当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评价制度,定期对承包商在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过程和任务完成后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安全绩效等。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要建立优秀承包商安全生产“红名单”和不合格承包商的“黑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对安全生产业绩差,人员管理乱.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商予以淘汰,淘汰的承包商不得再承包中州铝业辖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优秀承包商“红名单”和不合格承包商“黑名单”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凡违反中国铝业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中州铝业“安全生产七条高压线”.本规定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承包商直接纳入“黑名单”;
(二)中州铝业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在各类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承包商有违章行为的,比照《中州铝业安全记分考核办法》以承包商为单位进行记分,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记分满30分的承包商列入“黑名单”,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小于10分的承包商列入“红名单”;
(三)执行记分的单位.部门以书面形式将检查或记分结果通知承包商,同时报发包方备案,发包方定期将“黑名单”和“红名单”结果报公司安全环保健康部,由安全环保健康部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将结果汇总后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发生工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承包商自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抢险救援,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及时通知发包方外,还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包方接到承包商工亡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照《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所属单位和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发生有工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非煤矿山所属单位作为发包方负有责任的,将依据《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非煤矿山维检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表示不确定如何更改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