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印章管理办法_科技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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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印章管理,保证学校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校印章(以下简称校印)是指江西科技师范学院钢印、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印章、中共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印章、校领导名章、校长办公室印章、党委办公室印章。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和使用,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一律不得刻制和用印。各二级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也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 报表、奖状、证明等的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和更换

第四条 需制作印章的单位必须是被正式批准的合法机构。第五条 申请刻制或更换印章的二级单位需提交请示,写明申请 的原由、印章名称,报送两办及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审批同意后,由刻制印章单位持学校介绍信、相关证 明文件、学校公章管理维护卡,经办人身份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其指定的持有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的刻字单位制作公章。

第七条 印章制作完毕后,印章使用单位需到党办(校办)办理印 模登记,以备查考;印章的颁发、启用、作废须由党办(校办)正式行文。

第八条 按照国家印章管理规定,印章的形状为圆形,中间为五星 或党徽(镰刀斧头),五星或党徽外刊机构法定名称。校级印章直径4.2厘米,处级单位印章直径为4厘米,科级单位印章直径为3.8厘米。

第三章 校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校印由两办设专人负责掌管、监印,实行用印登记制度。一般应由管印人员直接用印,用印量大时,专管人员可监印。专管人员因病、事、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管印人员所在部门领导要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待用印中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并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

第十条 校印的使用严格履行批准手续,一切用印都要有依据,不允许在空白凭证、介绍信上加盖印章,不得将印章携出单位之外使用。

第十一条 公文用印以主管、分管校领导签发原件为依据,未经校领导签发不得用印。

第十二条 非公文用印,经办人须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用印 审批单》,经本部门及职能管辖部门领导、党办(校办)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凡涉及学校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合同、协议书、证件等必须经校长或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用印完毕后,审批单应由管印人员保存,保存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三条 使用校领导名章,原则上应经校领导同意,并严格按照校领导分工范围使用。具体事项(如产权证书、财务报表等)需使用校领导名章,可参照非公文用印,经审批后用印。

第十四条

处级单位的印章使用须经正、副处长审批,一般用于对口业务单位及校内公务时使用;科级单位的印章使用原则上限校内使用,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管印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使用印章。用印时,需审 阅用印内容、并保留用印依据。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不予用印。经办人不许管印人员审核用印件内容的,管印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印章一经启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要将印章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不得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下 班前认真检查加锁,确保印章安全。

第十七条 盖章的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 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八条 介绍信、证明信等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上一并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 因机构变动,印章式样、规格改变或其它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时,用印单位要将作废印章按公安局印章管理处要求及时交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可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对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学校可责令其赔偿,对触犯法律者,依法制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用印审批单》,由校党办(校办)制定统一式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校 印 用 印 审 批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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