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早操及晚自习管理处罚条例_晚自习早操考勤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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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早操及晚自习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法学院大学生早操及晚自习的管理制度,经我院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方案:本院学生如无意外情况,均应出席早操及晚自习,请假必须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班长无权进行假条的批准,如需请假,必须给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大一大二大三学生必须出早操,星期一升国旗全院学生应全部参加。管理处罚条例如下:

一、早操:按校级出操时间,除节假日特殊天气情况外,大一大二全体学生必须按时到法学院指定的操场参加早操。

1)学生无故旷操一次,报班主任处予以班级警告,旷操三次以上报学院对该生进行处理。

2)出操期间,不穿校服者,劝其更换校服完毕后正常出操,迟到、早退一次者,予以警告,三次视为旷一次操;做操时不认真且不服从管理多次警告无效者,劝其退场,视为一次旷操,并告知本人。

纪检部与体育部将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服务管理。

二、晚自习:按校级组织晚自习,除节假日外,大一大二全体学生均应按时到指定教室参加学院晚自习。自习期间影响他人学习、随意走动、听音乐、讲话、玩手机、玩电子产品、食用零食者,由纪检部成员进行警告,警告三次无效者,劝其离场,并告知本人,将其行为视为一次旷课,告知本人。(因报辅导班、选修课不能参加晚自习者,需将听课证复印件交

至纪检部门)

三、因病不能出操、参加晚自习者,需开据医院证明,或班主任 辅导员开据的假条交至纪检部。

四、每位学生的出勤情况,将计入学生综合考评。

五、若某个班级早操及晚自习出勤率差,将取消该班的评优资格。

各班将该管理处罚办法告知每一位学生,并督促认真履行。

法学院学生会

20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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