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饮食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_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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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市饮食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所有饮食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第二条 本细则对饮食业建设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分别对应于污染较重项目和污染较轻项目。前者指供应炒菜和烧烤类食品的酒店、饭店(摊)、饮食街等,后者指不供应炒菜和烧烤类食品的小吃店、面馆等。

第三条 新建饮食业项目的选址要求:

(一)城市建成区内,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使用功能和环境功能区要求。

城中村、城市郊区、农村地区,项目选址在独幢房屋内的,应征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同意;项目选址在非独幢房屋的,除应征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同意外,还应征得相邻15米距离内房屋主人的同意。

(二)居民住宅楼和单位职工住宅楼内不得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和商办楼的办公用房不得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

(三)商住楼、商办楼的商业用房新建餐饮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专用油烟排放烟道,烟道排放口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2、操作间与住宅相隔一层以上,或操作间设置高度1.5米以上的隔热层;

3、地面有专用场地用于废水处理并能做到达标排放。

(四)新建一类项目必须满足以下间距要求:

1、独立饮食建筑:与住宅建筑主朝向面的间距不应小于9米,次朝向面不应小于6米;

2、裙房内饮食单位与本楼的住宅建筑上下贴邻时,其厨房与住宅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9米。水平距离不到9米的,其厨房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以上或设置高度在1.5米以上的隔热层;

3、饮食单位的厨房和医院的门诊楼、住院部及学校的教学楼间距不应小于9米。

第四条 新建饮食业项目的环保要求:

一、新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均应符合以下共性要求:

1、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饮食服务业项目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轻油等清洁能源。

2、饮食业项目的空调冷却塔、空调机组、发电机、风机、室外广告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降低噪声措施,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3、项目产生的餐饮废油及其他废弃物,必须妥善收集,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处理,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4、项目配套建设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治理设施,应当定期清洗维护,确保设施运转正常,达标排放。

二、新建一类项目还应符合:

1、必须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其送排风机的风量、油烟净化设备和专用管道所需的空间须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油烟应达标排放,经专用油烟烟道排放,其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米。

3、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其油烟气排放口高度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其油烟气排放口离地高度不应小于15米,并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

4、项目运行产生的餐饮污水必须处理达到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5、油水分离设施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并应便于清运。

三、新建二类项目还应符合:

经营场所必须有较完善的下水管网。根据污染产生情况,采取相应的油烟净化、隔声、消声和隔油除渣等措施,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五条 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程序

(一)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环保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环评审批。

(二)一类项目环评审批程序:

1、拥有6个(含6个)以上基准灶头的应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在审批前必须予以公示。公示形式为登报(公开发行报纸)、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并在现场张贴公告。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2、拥有6个以下基准灶头的污染较重饮食服务业项目应填写国家制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批。公示形式为现场公告张贴。

(三)二类项目环评审批程序:

填写《西安市小型饮食业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批。公示形式为现场公告张贴。

(四)对于居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征求居民意见。

第六条 现有饮食业项目的环评办理手续

现有饮食业项目是指目前已经投入运行,需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项目。

(一)位于商品住宅楼、单位职工住宅楼内以及商住楼、商办楼内住宅、办公用房的现有项目,属于一类项目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二类项目的,予以办理临时手续,有效期一年,限期一年搬迁。

(二)商住楼、商办楼商业用房和其他非居住用房内的现有项目,能够满足本细则第三条

(三)和第四条要求的,予以办理审批手续;不能满足的,先予办理临时手续,有效期六个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予以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单位职工食堂等非经营性饮食服务项目的环评审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饮食服务业相关环保规范(标准)的,执行新环保规范(标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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