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海县黄坛区域铸钢行业_宁海县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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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黄坛区域铸钢行业 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海县黄坛区域铸钢行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黄坛区域铸钢行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9年7月20日
近年来,我县机械制造行业发展飞速,对铸钢件的需求量不断增加,铸钢行业作为机械行业的基础加工产业,市场前景较好,仍呈发展壮大趋势。
黄坛区域在地集中了全县80%以上的铸钢企业,对当地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当地群众对铸钢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反响强烈,县委县政府领导也十分重视,要求对黄坛的铸钢企业进行彻底整治。县环保局根据多年的实地调查研究,特制定黄坛区域铸钢行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创业为方向,以产业升级为目标,本着政府推动与企业自愿调整相结合、政策鼓励与依法推行相结合、产业升级与企业发展相结合、统筹协调与内外联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铸造行业推行产业升级,走出一条加快实现新型工业化的新路子,实现一种靠内涵提升集约发展的新的增长模式。同时总结出一种对我县工业产业进行全面升级的新的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加快我县工业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
二、整治的必要性
1、铸钢行业的整治是改善黄坛区域环境,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2、铸钢行业的整治也是生态县创建工作的需要,县委县政府提出要在2012年建成国家级生态县,要求包括黄坛镇在内80%的镇乡必须达到全面环境优美乡镇的要求。铸钢企业环境污染整治要有所突破。
3、铸钢行业的整治还是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了节能减排的目标,并将此列入各级政府“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铸钢企业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开展对铸钢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是我县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重要措施之一。
4、铸钢企业的环境整治意识也基本形成,整治条件基本成熟。
三、整治目标
对黄坛镇及跃龙街道甬临线附近所有铸钢企业的铸造生产环节全面推行产业升级。创导企业应用先进的覆膜砂、硅溶胶、温挤压铸造工艺;对传统水玻璃铸造加大技术改造,提高技术工艺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见附件二),对达不到环保标准的,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促使其关闭、转产、搬迁,扎实推进专项环境整治工作的有序进行,争取一年时间务完成对黄坛区域铸钢的整治,使我县铸钢行业整体实现产业升级。
四、整治范围及条件
1、这次整治的范围为黄坛镇区域及其周边跃龙街道的2家铸钢企业。
2、整改中建议使用硅溶胶、覆膜砂、温挤压等先进工艺的,不提倡末端治理。
五、整治步骤
1、第一阶段:2009年7月20日至2009年8月1日
主要任务是:按照2009年度宁波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生态考核目标(甬生态发【2009】1号)文件精神,着力编制黄坛区域铸钢行业专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
2、第二阶段: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20日
主要任务是:各企业制定环境整治方案,报整治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各企业与环保局签订整治协议。
3、第三阶段:2009年8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 主要任务: 各铸钢企业按照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积极实施具体整改与升级改造工作,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或升级改造,使生产过程的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环境保护的标准。
4、第四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底
主要任务:督促检查铸钢企业的关闭、转产、搬迁以及产业升级整改情况。整治任务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所有铸钢企业进行验收。对那些未完成整治任务且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无条件予以关闭,并拆除生产设备。
六、整治补助办法
1、补助对象:关闭原有在黄坛区域的生产基地,拆除生产设备(包括烟囱)且搬迁到县外的企业;自行选择原地关闭歇业,拆除生产设备(包括烟囱)的企业。
2、补助标准:按2007年、2008年连续二年缴纳税收的平均额的40%予以补助。
3、补助办法:企业自行申报关闭、歇业和拆除设备情况,乡镇街道和环保部门审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助。
4、对逾期未完成的搬迁、关闭、拆除设备的铸钢企业不予补助。
七、整治的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铸钢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县铸钢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综合协调、政策解释、审核把关、整体推进。
附件一
宁海县铸钢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褚孟形 副组长:叶天峰
邬海波
俞安河
成员:张晓明(县法院)
柴求真(县发展和改革局)段建强(县经济发展局)胡华新(县公安局)丁建华(县财政局)金伟跃(县环保局)王金岳(县工商分局)高补林(县供电局)蒋定陆(黄坛镇)李 元(跃龙街道)
办公室主任:金伟跃 副
主
任:蒋定陆
附件二 铸造企业达标标准
(一)制蜡、脱蜡车间产生的氨气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氨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4.9kg/h(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为1.5 mg/m3。
(二)烘模炉废气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烟尘浓度≤200 mg/m3、SO2浓度≤850 mg/m3。
(三)中频炉废气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熔化炉二级标准;粉尘浓度≤150 mg/m3、烟气黑度Ⅰ级。
(四)抛丸打磨粉尘、制砂模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清砂脱模工序生产的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颗粒物≤120 mg/m3(有喷漆工序还须执行笨≤12 mg/m3、甲笨≤40 mg/m3、二甲笨≤70 mg/m3)。
(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执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Ⅱ类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六)抛丸打磨及清砂工序生产的废渣合理处置。
(七)燃煤锅炉废气执行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烟尘浓度≤200 mg/m3、SO2浓度≤900 mg/m3。
(八)搪壳车间废水须循环回用,不得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