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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5-12-22 20:15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字号:121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现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以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见附件)。

二、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

四、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

(一)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申请报告;

(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

(三)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五)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除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鼓励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法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

六、获准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在每期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当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三)已签署的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五)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发行人可以选择招标发行或者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拟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应当在备案材料中增加簿记建档发行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簿记建档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等。

八、发行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已发行过金融债券且后续监督管理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可以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

九、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时限内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募集资金闲置期间,发行人可以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级和市场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十、发行人应当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到账、拨付及资金收回加强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在债券存续期内全部用于绿色产业项目。

十一、发行人应当按季度向市场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第一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将上一年度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十二、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

十三、发行人可以与具有做市商资格的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绿色金融债券的做市安排。

十四、绿色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

十五、发行人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可以按照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

十六、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债券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计划、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对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并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十八、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债相关要求的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参照本公告执行。

非金融企业发行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另行制定。

十九、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doc 央行就绿色金融债券有关情况答记者问:只能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

2015-12-22 19:15 来源:Wind资讯

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公告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推出绿色金融债券的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人民银行在着力引导商业银行加大绿色信贷投放的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了绿色金融债券,为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产业开辟了债务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并引导各类投资者加大绿色投资、履行社会责任。

绿色金融债券是募集资金专项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一类特殊债券。近年来,国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为绿色产业融资的债务工具。在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和企业也尝试发行过募集资金用于绿色相关领域的债券,对发展中国绿色债券市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政策,这些探索还没有取得市场普遍共识,相关机构发行的债券也没有成为投资者公认的绿色债券。为促进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人民银行结合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制定发布了有关公告,对绿色金融债券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了鼓励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的优惠政策,希望通过这些政策和制度安排,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际上绿色债券市场是自发形成的,主要靠市场主体和相关自律组织的自律。公告采用了政府引导和市场化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对绿色金融债券从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间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估或认证等方面进行了引导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调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行人可按照公告所附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筛选项目,也可参考其他的绿色项目界定标准。二是对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尽快将资金投放到绿色产业项目上;为确保募集资金流向可可追溯,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台账。此外,为降低发行人成本,允许发行人在资金闲置期间投资于信用高、流动性好的货币市场工具及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

三是严格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作用。相对于普通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要求更高,发行人不但要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环境效益目标,以及发债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信息,债券存续期间还要定期公开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是引入独立的评估或认证机构。鼓励发行人聘请独立机构对所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进行评估或认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鼓励专业机构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的评估认证意见和专项项审计报告,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三、如何促进绿色金融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答:绿色金融债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需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创新和完善制度安排,形成既有政策引导和激励、又有社会声誉和市场约束的绿色金融发展机制。一方面,要引导金融机构把发行绿色金融债券作为践行绿色发展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倾斜,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绿色金融债券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如,为提高绿色金融债券的吸引力,建立了发行核准的绿色通道,明确将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债券纳入人民银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等。

与此同时,我们也欢迎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税收、贴息、增信等配套优惠政策,欢迎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在内的各类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以共同推动绿色金融债券市场发展,促进各类资金参与支持绿色产业,更好发挥债券市场服务绿色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四、未来一个阶段,人民银行在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上还有哪些考虑? 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了我国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的国家战略,并提出了发展绿色金融的一系列具体方向。下一步,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人民银行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与其他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出台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激励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于绿色产业。

一是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机制。通过再贷款、财政贴息、担保等机制来支持绿色信贷。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二是发挥金融市场支持绿色融资的功能,推动建立绿色企业债市场,发展绿色股票指数与相关产品,创新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投融资机制,发展交易市场。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绿色产业基金,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绿色金融产品。三是建立发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四是推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

绿色金融债四大好处

马骏指出,绿色债券的好处有四个方面:第一,为绿色项目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过去主要绿色金融的融资渠道是信贷,但信贷有其局限性。包括期限的问题等,未来需要有更多包括债券、股权融资等多种融资渠道。

第二是解决企业和银行的期限错配问题,如果银行可以发3、5、7、10年的绿色债券,就可以明显提升银行对于中长期项目投放绿色信贷的能力。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只能从银行融资,往往融得的资金只有一两年时间,但如果企业想做的项目是10年就要再融资。

第三,未来绿色债的融资成本将比普通债更低。在市场操作的层面可以多做一些努力,例如发债主体将时间点选好,在流动性整体比较充裕、融资成本比较低的时候发债。在机制上,从税收、贴息、担保等角度为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提供降低融资成本的方法。

第四,为投资者提供新的资产类别。欧洲的ETF有20%已经是绿色的,侧面表明欧洲的绿色投资者很多。未来如果我们既能吸引国际投资者,又能吸引培育境内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一方面可以帮我们降低融资成本,另外一方面也为国际投资者分散风险,满足其投资偏好。

“从央行发布的绿色金融债公告具体来看,目前已经有一定的激励机制,例如审批比较便利。在资金用途方面,央行也提供了一些便利,包括可以投资到市场化的工具中。此外,绿色债券可以用来做抵押,向央行获得再贷款。未来,还需要研究探索更多激励机制支持绿色债券持续发展。” 马骏说。

2016-02 编号:临

A股简称:兴业银行

A股代码:601166 21、兴业优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准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500亿元人民币的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产业项目贷款。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6〕第10号),公司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 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本公司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批文。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兴业银行发行绿色信贷专项金融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15〕614

39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组织做好本次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管理、监测和评估工作。债券发行结束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公司将按照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1日 1月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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