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_肇庆市建设工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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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粤科函政字〔2013〕15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是指企事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单独核算)的研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开发部、中试车间及试验基地等。中心是企事业单位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已被认定为肇庆市企业技术中
(二)公益类
1.在肇庆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2.必须能保证落实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1项重大技术成果;应拥有5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3.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水平在同行业或本领域内领先,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8人,拥有博士学历或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200万元,研发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
5.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按时登陆肇庆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zqstms.gdsti.net),在线填报并提交《肇庆市工程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及有关证明
材料。
(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科技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网上审查,会同当地经信、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牵头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依据评审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肇庆海关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并依照程序公开。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肇庆海关对认定名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文公布。
第三章
义务、奖励
第十条
中心的建设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依托单位应制订技术研究开发资金计划,并按计划要求落实资金。
第十一条
中心每年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报表填报义务;每三年向市科技局提交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凡经市认定的中心,市政府将根据有关奖励政策给予资金扶持,并鼓励企业申报省一级的研发平台,以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