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上海关于产假的有关规定列表(推荐)_上海市产假相关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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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二、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休假十五天,产后可休假八

十三天。

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十五天。

四、关于流产:

(1)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享受十五天的产假;怀

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的产假。

(2)上海地方规定:

①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

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

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

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②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与产假三十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与产假四十

五天。

一、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为晚婚,晚婚的公民,可在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七天。

二、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

【 晚婚假、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三十天,其配晚育假、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护理假 】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

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

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

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

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

延。

一、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 产前假、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哺乳假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的哺乳时间。

注:

产假九十八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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