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工作规范_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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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一、个体工商户档案分为书式静态档案(登记档案)和动态档案(巡查记录)。静态档案主要存放个体户登记、变更、注销、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一户一档,十至二十户为一盒;动态档案主要存放登记基本情况、电子信息下载资料、信用资料、日常监管巡查记录等,一户一档,十至二十户为一盒。静态档案和动态档案要分别存放,静态档案放档案室保管,动态档案由巡查队保管,档案室要有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措施。

二、各工商所必须有专门档案室存放个体户静态书式档案,要指定专门档案员负责辖区内个体户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员要对档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档案规范、齐全和安全。

三、登记人员颁发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登记材料按目录进行整理、编号移交档案室归档。档案管理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予以接收的档案进行登记并整理归档。各所都要建立档案交接登记薄,交接双方必须签字。

四、档案管理人员要执行保密制度。除公、检、法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他单位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特殊情况的应报市局批准。如需内部调用、查阅、复制档案,必须经所长批准,由档案员办理借阅手续。

五、档案的保管期限。登记档案按国家局《个体户档案管理

暂行办法》工商〔1990〕334号规定的期限保管。动态档案保存期3年,3年后进行集中清理。需要长期保存的,转入书式档案,不需长期存放的,填写销毁登记表,记录销毁资料目录,然后由所长、巡查队长和档案员共同签字后销毁。销毁登记表要存入档案室永久保管。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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