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_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浅谈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

浅谈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姓名:吴越梦 学号:1304060072

一、项目研究意义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从方式上表现为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的,在行政行为理论体系中与行政作为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行政不作为以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为主要特征。由于行政主体以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已以相当明显的态势凸显出来,因此由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也成为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二、项目简介

行政不作为是相当于行政作为而言的一种行政行为,其与违法的行政作为行为一样,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工矿等安全事故频发,大都涉及政府不作为、拖延作为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问题。

然而,我们很难从我国的几个基本的行政法律中找到对行政不作为的涵义的准确界定及对其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同时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究竟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给权利主体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否赔偿、如何赔偿,成为法无明文,使得行政赔偿理论不够完善。尽管在行政法学界,已有很多学者主张国家应对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理论上,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方面的阐释还显得不够。

三、正文

(一)行政不作为之界定

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界定,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其后果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应作为行为,因而必定是违法的;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第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第四,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的行为形式。

综上所诉,基本上都是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来界定行政不作为的,这些概的价值取向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但我认为,这样的认识是有所偏漏的。在实际案例中,也出现过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我国台湾所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就针对这种情形增加了维护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

所以,我认为行政不作为应这样界定: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其所属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法定为义务而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应当作为也可能作为的情况下而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为最终都在实际上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认定也应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行政不作为导致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论述:

1、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是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要件,行政不作为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行政不作为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可能不尽相同,但若是给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并且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在相应的范围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相关法理,这里所指的“损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这种“损害”作为行政不作为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是一种客观的损害,不仅包括已经发生并实际存在的既得利益的“直接损失”,也应当包括现在还未发生但将来不可避免要发生的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失”。对一定范围内的“间接损失”予以赔偿,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赔偿法公认的原则。对于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将来可能发生亦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属于客观的“损害”,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行政不作为导致的“损害”必须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发生,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3、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定的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归责原则下都应具备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连接责任主体和损害事实的纽带,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如果行政不作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国家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决定性条件。

行政不作为赔偿中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直接因果关系。行政不作为不一定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但没有行政不作为,该损害必定不会发生或者扩大。只要行政主体的法定作为义务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行政主体没有履行该义务而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该行政不作为即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它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这样,就为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负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开辟了道路,就有利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请求赔偿,并促使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法定职责。

四、参考文献

1、朱新力《论行政不作为违法》 法学研究

2、黄志强《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3、王鉴辉:《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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