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减免税业务_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类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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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减免税业务办理程序

一、企业登记备案

(一)各类新老项目向海关申请设备减免税之前(包括增资项目),必须向海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企业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进口设备清单(仅限鼓励项目)(正本);

2.外经贸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及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3.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企业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6.《减免税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7.验资报告;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限制乙类企业除由外经贸部门出具的鼓励项目确认书外,尚须提供由国家极相关产业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意见。

(三)外商投资自有资金备案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精神,只有五类企业(即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使用四类资金(即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维修或改造的自用设备及其配件等,方能备案。备案时企业需提供以下单证:

1.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企业须提供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1998年1月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由原审批部门出具)(正本);

2.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应提供由颁布此二类企业确认书的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正本);

3.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4.企业的审计报表及财务报表,确认资金来源是否为自由资金;

5.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

(四)已登记备案的减免税单位,原备案内容因故发生变更时,应主动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同备案。

二、减免税设备海关审批

(一)对1996年4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按海关总署署监〔1992〕1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依据按照总署〔1997〕1062号文规定执行。自1998年1月日起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998年1月1日起确认的增资项目),严格按照署税〔1997〕106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备案后的免税额度内进口设备、物品,在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需提供以下单证:

1.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a.1995年10月1日之前的企业由常熟市外经委审核的设备清单

b.1995年10月1日-96年3月31日期间所有企业均应有常熟市、苏州市、江苏省三级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自用设备、物料审核清单

c.1996年4月1日-97年12月31日期间的企业应提供有常熟市外经委审核的设备清单

d.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凡属鼓励项目均应有原审批该项目的外经贸部、委审核的设备清单。

2.设备、物品的进口合同、发票;

3.设备、物品属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须提供进口货物许可证;(“四胞”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生产、办公用设备、物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外商独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设备、物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4.企业填制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如装箱单、说明书、图片、说明性材料)。

(三)如企业确实需要进口旧设备的,该旧设备又列入了(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文之附件(国家重点旧机电产品目录)中,或属于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范围的旧机电产品,一律要提供由外经贸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参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

(五)企业利用自由资金进口维修或改造的自用设备及其配件等,审核单证同第六条,参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自用物品审批 外商自用物品进口实行首办予以免税制度,再次办理予以征税。办理时企业提供以下单证:

1.外方常住人员的护照、居留证、就业证(验凭正本后,留存复印件);

2.申请人填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联,并加盖机构公章;

3.单位聘书;

4.自用物品的装箱清单; 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海关审批

(一)企业申请将尚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海关监管货物向银行抵押贷款时应得到海关的许可。抵押货物仅限于向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不得用作企业、单位之间的抵偿债务。

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等)不可用于抵押。海关下厂验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核实用于抵押的设备是否安放在厂区内以及是否入固定资产帐。企业资信情况良好,能遵守海关规定,可准予办理。

企业取得的抵押贷款数额与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小于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抵押贷款延期应由企业先将上一份贷款合同注销,然后按固定程序再行办理。

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企业的申请,应注明贷款的用途、期限(一般为一年); 2.抵押物的清单(注明设备名称、进口日期、金额等); 3.设备入固定资产帐的明细;

4.设备进口的原始单证(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等); 5.企业与银行签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6.由企业填写的《海关监管货物抵押贷款协议》一式三份; 7.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

提供上述单证后,海关下厂核查抵押设备实际情况,经查符合抵押条件的,经出具核查报告后方办理相关手续。

(二)减免税设备抵押期满后,企业前来海关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企业申请;

2.主管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抵押物注销登记证明书》; 3.金融机构出具的《海关监管货物抵押贷款协议》注销联系单。

当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以抵押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企业应先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税手续;如企业未履行协议中的保证事项,海关与相关银行联系,由银行承担补税义务或从抵押物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税款。

对到期能主动来海关办理注销手续,及时还清贷款本息,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可同意继续办理抵押贷款,对不能主动办理注销手续,不能及时还清贷款本息,担保银行未履行承诺,且不积极优先偿付税款的企业和银行,海关可不同意该企业继续办理抵押,该担保银行对其他企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海关也可暂缓办理。

五、进口设备、车辆解除监管

企业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满海关监管期,应由企业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一)监管年限及计算方法:

船舶、飞机和建材的监管年限为8年,机动车辆和家电为6年,机器设备及其他设备材料为5年,具体计算方法原则上以货物实际使用年限计算。在规定年限内,企业因某种原因需要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经海关批准后应予补税时,按实际使用月份计算应补税款。

(二)企业向海关申请设备解除监管,应向海关提供以下手续: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 2.原始进口单证(发票、报关单等);

3.海关下厂核实设备的使用及保管情况,公司固定资产入帐情况后方办理相关手续;

4.未满监管期的设备要求解除监管的,要按实际使用月份计算应补税款,涉及许可证商品的,尚须补办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等手续后,方能办理。

(三)企业向海关申请车辆解除监管,应向海关提供以下手续:

1.车辆所有企业(人)的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属于外商个人的还须个人的私章);

2.最新年检通过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车辆原始进口单证(免税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等); 4.行使证复印件。

海关人员在实地核对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后,开具解除监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

办理减免税须知

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办理程序分二步:

一、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

二、设备进口前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

一、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

(一)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配件、备件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①外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自用配件、备件的批复;

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成套设备)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①省级经贸委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批件 ②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上述文件经海关审核认可后,再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表》,经海关审核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备案审批表,供海关审批。

二、申办《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结减免税项目备案后,在货物进口前,外商投资企业可持进出口合同等相关单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经海关审核认可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表》,海关经三

(四)级审批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一)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必需提供的单证: 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②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③发票及装箱清单;

④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税则归类所需进口设备的产品说明)

(二)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详见填写说明。

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提供的文件、单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2.填写的“申请表”交由预录入部门录入打印后,需仔细校对,确保无误。任何数据错误,都将导致《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报关时无法使用。

3.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除国家特准可以从事商业和一般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企业只应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它物资并出口自产产品。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一般贸易,如企业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在国内出售进口的原材料和其它物资,须经外经贸部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哪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下列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1、1995年9月30日以前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之间经审核批准设立(或增资)并报经外经贸部备案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

3、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4、1998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设立(或增资)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哪些货物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答: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外资企业进口哪些货物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答:按照规定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生产管理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哪些商品不予免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办公用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的商品(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均不予以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答:首次进口的企业(或增加资本)的企业应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登记备案手续。然后可提供发票等单据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主管地海关审核后核发《减免税证明》,企业凭以向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等)为八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六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五年。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有何监管要求? 答:减免税仅限于企业自用,未解除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买卖或擅自挪做他用,如在国内转卖或销售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海关应当按照其使用年限折旧估价,补征进口税款。

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对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年进口货物有何规定?

答: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

2、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以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3、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海关对以海关监管货物作贷款抵押有何规定?

答:抵押人以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向海关申请并经许可方可抵押,抵押货物限于向金融机构贷款,不得用于企业、单位之间的抵偿债务,贷款须用于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可用作他用,保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及配额许可证货物不允许抵押。

抵押物实际处理时,企业应当按照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并办结海关手续。

机电产品进口(转报)

许可主体:江苏省、苏州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受理部门: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登记审批处转 许可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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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交材料:

1、普通机电产品审批提交材料: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原件(经省机电办审核同意后)(一式两份)

2、旧机电产品审批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旧设备检测报告

3)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原件(经省机电办审核同意后)2份 4)《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复印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办事程序:总台领号—窗口送件—案件办理—窗口领件 转报文件:盖章后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转报时限:即办

申请须知:

1、一般商品及一般旧机电产品由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登记审批处审批后至市行政中心机电办窗口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2、旧机电产品、特定商品、配额商品、集中登记商品,经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登记审批处初审后由省机电办转报至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司

3、如需下载相关表格及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网站

自动进口许可(转报)

许可主体: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受理部门: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登记审批处转

许可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年度公告)

呈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进口合同复印件

3、申请报告

4、营业执照、批准证书(仅限首次办理企业需提交)其中外贸公司申请需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外贸公司与委托办理进口企业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

3、外贸公司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办事程序:总台领号—窗口送件—数据发送—窗口领件 转报文件:电子数据转报 转报时限:即办

申请须知:

1、材料齐全后,登记审批处以数据形式上报省外经贸厅审批,申请企业可于上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前来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2、如需下载相关表格及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网站

特定减免税物资管理规定

(一)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二)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三)已进行减免税登记备案的项目单位(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项目变更(包括企业性质、股权转让、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设备清单等变更)以及追加投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变更备案。

(四)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变更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所有权)或项目单位(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企业)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未解除监管的减免税货物)的,当事人必须先行办结海关手续。

(七)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项目单位(企业)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监免税货物的状况。

(八)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自动解除海关监管。项目单位(企业)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 1.船舶、飞机:八年。2.机动车辆:六年。3.其他货物:五年。

《海关法》有关处罚规定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CA证书申请(更换)流程

一.企业年费用1200元(加工贸易技术服务费1200元,EC网会员单位免费)请电汇,不收现金。

汇款资料: 开户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苏州分部 ;

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经贸分理处;

银行帐号:07741708091001

注: 在汇款时写清用途-加工贸易技术服务费,备注栏注明苏州地区

二.企业申领安全证书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领企业和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均已盖章的加工贸易CA安全证书申领表三份(企业、审批机关、苏州分部各一份);

2.经申领企业盖章的加工贸易申领系统技术服务协议二份(下载);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5.申领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银行汇款底单复印件一份。

* 若非本人前来办理,请出具单位委托书和来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地点: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苏州分部

(地址:苏州市西环路1638号国际经贸大厦3楼北侧)联系人:李爱芬

电话:68654544 传真:68656722 技术支持:徐奇(68654585)杨勇(68631803)张芬芳(68650823)四.注意事项:

1.安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申请之日开始。

2.申请办理CA证书的企业必须使用申请公司帐户汇款支付费用,不要使用其它公司帐户汇款、现金或个人汇款,也不要委托快递公司办理,否则将不予受理.3.CA安全证书的申请过程从开始申请到制作完成需要7个工作日。

4.企业领取CA安全证书后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CA安全证书损坏和遗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己承担。

5.用户在正式递交申领表之前请仔细阅读并签署“加工贸易申领系统技术服务协议”。一旦递交则视作承认并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如违反协议,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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