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上海有关产假等规定_产假规定上海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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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休假十五天,产后可休假八十三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享受十五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

受四十二天的产假。(1、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

24号有关规定: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

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

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2、根据

《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6号令有关规定:妊娠三个月内

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与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

产者,给与产假四十五天。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为晚婚,晚婚的公民,可在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七天。(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不住若干规定 沪府发24号)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得休息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收入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收入往返时间,应当算入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为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胞胎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8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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