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管理暂行办法_公司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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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水电的科学管理,切实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的水电供应,提高管理与服务质量,本着安全、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水节电既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学院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高校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院师生员工共同的责任。
第三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全院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确保安全,保障供应,厉行节约,提高效益。
第四条 学院所有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水电管理由学院行政领导,分管院领导主管,后勤保障处负责日常管理。学院行政及分管领导在水电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二)审核签批学院水电管理的相关文件;(三)对校园水电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工作要求;(四)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五)负责各单位之间水电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六)负责学院对外电费支付的审批;
第六条 后勤保障处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在水电管理方面,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二)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师生诉求,提出水电基础建设的项目申请;(三)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四)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做好登记造册;(五)负责水电计量数据统计,协助水电费用收缴;(六)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七)负责与地方供水供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八)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七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校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配套的用水用电、学院各种临时性活动和师生公寓的个人用电,由学院统一安排施工安装;
(二)除
(一)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应向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经实地考察同意之后,方可施工安装,其安装过程要接受后勤保障处相关人员的监督指导,不符合安全规程和安装规范的,后勤保障处有权要求其拆除返工,直至达标方可供水供电;
(三)校园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从学院临时或长期接通水电,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应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证金;
(四)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增设和移动(含临时性增设、移动)用水、用电设施的,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的,用电设备需要较大幅度扩容等,应事前向后勤保障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施工或由后勤保障处安排水电服务人员施工,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经费结算;
第八条 水电计量管理
(一)学院公共区域、师生员工学习和工作的公共用电场所及师生公寓生活用电等,由学院统一安装计量设备,作为支付电费和用电情况分析的依据;
(二)属个人和校内商户用水用电须安装配套的计量设备,其中普通照明用电均须安装充值式计量设备,先充值后用电;三相用电设备等无法安装充值计量设备的,可安装三相电表计量;
(三)计量装置的安装、检查、读数等由后期保障处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对数据存疑的,应向后勤保障处反映;
(四)公用水电、师生公寓水电,计量装置不准确,得到反映后应及时校验,需更换的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费用由学院承担;营业商户用水用电计量设备经校验不准确,其设备更换的相关费用由商户自理;
(五)后勤保障处水电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程序深入各用水用电场所检查仪表或查抄数据;
第九条 水电收费管理(一)水电收费执行国家电力部门的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二)学院公用水电费,由后勤保障处定期统计并核算数据,提交财务部门,由其向供电部门缴纳;
(三)教工与学生公寓用电采取预先充值的方式、按生活用电的资费标准缴纳费用,其中学生用电按国家规定的“定量免费,超量付费”执行,水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校内经营商户收费标准按商业经营用电费用标准执行(部分经营户根据协议加收管理费的除外),除充值式缴费以外的经营户,由后勤保障处水电班按月查抄电表、水表报财务处,各经营户要按月到学院财务处缴纳水电费并到后勤保障处备案;
(五)营业款通过充卡方式进入学院财务账户的经营商户,其水电费可由财务处按照后勤保障处抄送的金额予以直接代扣;校内建筑工地(装修改造)用水用电,依据建筑安装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十条 水电设施管理
(一)校园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采购安装,交付使用后由后勤保障处统一管理,但有些专用场所的设施和器材、设备或有明确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的用水用电设施,其日常管理任务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承担;
(二)承担日常水电管理任务的系部,应注意科学使用,安全操作和避免浪费,对办公室、实验室(实验工厂)、教室、公寓、报告厅、体育场等场所的水电设施与电器,要合理操作,规范使用、加强监控,遇到问题及时报修,不擅自处理;
(三)相关教师及工作人员,在实验实训教室、实验工厂和及其他场所,因授课需要进行水电设施、电器电路等的操作的时候,要特别加强对学生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操作;
(四)全体教职工都有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学生违规使用(动用)水电设施时要及时制止或纠正,专职的管理人员更要强化监管、教育的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电线路、乱拉电线或增加用电设备。(六)教工与学生公寓室内的水电设施,由师生个人负责管理;学生宿舍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教师公寓不得超负荷用电;第十一条 水电设施维护维修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维修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方式,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推诿扯皮;
(二)校内主干水电管网及附属设施及公共水电设施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维护、检修,有具体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设施、线路、电器等由相应的单位负责监管,发现故障,按规定的程序报修;
(三)师生公寓的水电故障报修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紧急故障可随时拨打水电班值班电话;二是一般故障报修可到公寓值班室登记,水电维修人员每日查阅报修记录,根据情况上门服务;
(四)公共区域的报修一般由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师生发现水电方面的问题时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网络、电话等)向后勤保障处报告,以便及时排除故障;
(五)对待维修任务,水电维修人员应搞好协作,分区负责,责任到人,应急报修故障要现场处理解决或部分解决,一般故障要24小时解决,复杂问题要在72小时内解决,特殊情况要及时记录报告,做出安排;
(六)水电维修人员出现反应迟缓、推诿拖拉、敷衍应付等情况,一旦查实,按学院的人事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节水节电管理
(一)在全院范围内,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宣传,树立全体师生员工的节约风尚,提倡低碳生活,增强环保意识;后勤保障处具体负责推动宣传工作;
(二)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断电、关掉各种电源,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各办公室一般不允许自行设置学院统一配备以外的强电设备;严禁办公室电脑、饮水机、空调等设备在人员离开后昼夜通电,连续运行;
(三)各系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工作内容;实验实训教室、语音室、机房、实训工厂、体育场馆等,应指定管理人员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党团组织以及各系辅导员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和学生节约习惯的养成纳入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主题活动之中,积极引导和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把节约切实变成实际的行动;(五)公共教室使用时,最后一节上课的教师要注意(或提醒学生)关闭电源;学生上晚自习最后离开时要自觉关闭电源;校园公共区域由相关区域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全体师生发现有水电浪费的情况都有义务及时向后勤部门报告;
(六)科学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显示屏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七)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八)在水电设施更换时,若条件允许,应尽量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第十三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水电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电工证要按要求参加年检,接受新材料、新设备使用和安全操作知识的培训;
(二)在日常的维护维修过程中,水电工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冒险操作和野蛮操作,既要保证设备的安全,又要保证人身安全;
(三)全体师生都应注意学习安全用电常识并自觉遵守,时刻注意用电安全;(四)教职工的办公场所不得自行设置与办公无关的电器设备,不得增设或改变线路和乱接电源,不得使用电热设备和电热炊具;
(五)教工公寓室内用电线路不得随意改造,确需改造的要经后勤部门同意,在后勤水电部门指导下进行;
(六)学生公寓严禁使用学院统一配备以外的电器,尤其禁止使用炊具和其它大功率电器;学生公寓不得随意乱拉电线和乱接电源插板;
(七)校园建筑工地用电由学院后勤水电部门协助指导,用户要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做好完善的防护措施,现场及周边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勿让师生靠近。校内商铺对其内部的水电安全使用负主体责任,注意不超负荷、不裸露导线用电、保持电路电器干燥等;
第四章 违规与处罚
第十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学院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
(一)专职水电维修人员不按规定操作、工作不负责任或疏忽大意造成损失或事故的,后勤保障处视情节给予赔偿经济损失、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学院领导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二)教职工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私自在办公场所违规使用电器,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或造成大量损耗的,由后勤保障处责令整改,并由当事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造成后果的,上报学院领导给予处分,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校学生,擅自使用违规电器或乱拉电线、乱接电源,被检查人员发现,将没收其材料和电器,交由其所在班级或学生管理部门处理,与其操行评定挂钩;故意破坏水电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交由学生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校内建筑工地和商铺因管理使用不当导致事故,全部责任由经营者自行承担,若学院被管理部门追究连带责任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向经营者追偿全部经济损失;
(五)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破坏计量装置、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经后勤水电部门调查核实,追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无法确违章使用期限的,从当学期开始算起,按正常使用的三倍追偿;并根据违章人的不同身份,分别报相关组织处理;校内经营户违章的,立即停水停电,停业整顿,报学院领导按相关规定(或协议)研究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条各款中涉及到的处理结果,分别记入教职工人事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处理结果后勤保障处要记录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后勤保障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水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