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许可证补办服务(材料)_采矿权许可证
采矿权许可证补办服务(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采矿权许可证”。
1.采矿权许可证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三十四条: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采矿权人)
四、申报材料 1.补领申请书
2.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或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当事人在国土窗口提出采矿权许可证补办申请; 2.审查:矿管科进行审查;
3.送达:经领导审批通过,国土窗口将办理结果送达给当事
— 1 — 人。
六、服务时限
规定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121175(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 2 — 2.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
补发、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第二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2.《安徽省测绘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
3.《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和旧证换新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换)证申请之日起
— 3 — 三十日内,完成补(换)证工作。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测绘单位)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测绘作业证的专业技术人员1寸彩色免冠照片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当事人在国土窗口提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补(换)证申请; 2.审查:测绘科进行审查;
3.送达:经领导审批通过,国土窗口将办理结果送达给当事人。
六、服务时限 规定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115461(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科)
— 4 —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补发、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遗失声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档案查询窗口办理挂失手续; 2.受理:进行材料审核;
— 5 — 3.缴费发证;
4.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送达给当事人。
六、服务时限 规定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物价部门规定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852837(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 6 — 4.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1.查询目的的说明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工作证
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当事人提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资料审查;
3.查询:审查通过的,业务科室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六、服务时限 规定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 7 —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852837(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 8 — 5.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及是否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或评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转发国土组资源部》(皖国土资函〔2011〕1094号):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要求
(五)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及地质灾害评估情况 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 9 — 七条规定情形:
1、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应提供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的意见;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2、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未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地矿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提交地理坐标(西安80或北京54),比例尺为1:1万—1:10万的建设项目工程位置图或线路图;
2.建设项目查询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压矿的申请。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当事人在国土窗口提出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压矿证明申请; 2.审查:矿管科进行审查;
3.送达:经领导审批通过,国土窗口将办理结果送达给当事人。
六、服务时限 规定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 10 —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121175(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 11 — 6.地质灾害预报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芜湖市气象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信息接受:接省厅地质灾害预报或市气象局气象风险预警通知
2.拟稿审批:由矿管科编辑地质灾害预报短信报分管领导审批
3.信息发布:利用市气象局平台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 12 —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121175(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 13 — 7.世界地球日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 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矿管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根据统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
六、服务时限 每年的4月22日
— 14 —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121611(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
0553—3121175(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 15 — 8.全国土地日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 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根据统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
六、服务时限 每年的6月25日
— 16 —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121611(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
— 17 — 9.全国测绘日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 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根据统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全国测绘日”宣传。
六、服务时限 每年的8月29日
— 18 —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121620(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科)
— 19 — 10.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 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知道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根据统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
六、服务时限 每年的12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121611(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
— 20 — 11.矿产资源法宣传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2012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47号)
五、继续开展主题日宣传活动。在日常宣传的基础上,充分利用“3·19”矿产资源法宣传日、“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大法制宣传教育节日,组织人员走上街头开展咨询和送法活动。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根据统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矿产资源法宣传日活动
六、服务时限 每年的3月19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121175(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 21 — 12.办理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 服务事项2 “办理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
三、服务对象 拟上市(挂牌)企业
四、申报材料
拟上市(挂牌)企业申请
五、服务流程
— 22 — 1.申请:企业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核对信息、受理; 3.审查:窗口人员会同有关业务处室人员进行审查,起草证明初稿;
4.决定:报市局领导审查决定;
5.送达: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企业,取回证明。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113501(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
— 23 — 13.国土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6〕1号):第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学)会查询未向社会发布的本人信用信息。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学)会受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材料 1.查询申请 2.申请人身份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查询申请:向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申请查询。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查询经办人员身份证;自然人查询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
2.信息查询:由办公室批转相关业务单位进行查询。
3.信息告知:由相关业务单位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对查询申请人进行查询信息告知。
— 24 —
六、服务时限规定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115246(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 25 — 14.“12336”热线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部决定,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开通“12336”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首先在部、省、市(地)级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通,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通。该号码对外统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2.《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会议纪要(第7期)》(2009年7月8日厅长办公会纪要)明确:12336举报电话平台原则上定在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具体操作,执法监察局负责日常管理。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由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受理查询
六、服务时限 即时
— 26 —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113501(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
— 27 — 15.国土业务档案查询、利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档案法》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第七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数据资料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材料 1.查询申请
— 28 — 2.申请人身份材料
五、服务流程
1.查询申请:向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数据资料管理中心申请查询。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查询经办人员身份证;自然人查询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
2.查询受理:由档案室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查询事项。
3.告知结果:经分管领导同意复制档案资料或者提供档案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121621(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数据资料管理中心)
— 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