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_我们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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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小区的安全及各项设施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政府法规和物业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提出,如发生争议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管理规定,填写申请表,经物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并缴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装饰装修完工
后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返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邻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装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邻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物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人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设备及外形等(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健身器材等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利用独立车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日常工作的;
(5)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违反规定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8)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9)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面乱设摊点;
(10)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1)随意停放车辆;
(12)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3)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或宠物;
(14)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或损坏其它业主权益的设施,由损坏者负责原样修复,造成损坏的,应按实赔偿。
十三、按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自觉维护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搞好邻里团结,互相友爱,文明居住,和睦共处,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共创文明住宅小区。
十七、如违反以上公约各项条款,业主委员会应协同物业公司视情况处理。
十八、本公约自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如对上文有异议者请与*******联系。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