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章程_公司章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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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金禾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金禾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翠榕路商贸城六角钟楼北侧1、2卡 ;
邮政编码:528500。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收购、销售: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粮油、(凭有效许可证);农业技术咨询服务。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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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股东1个,姓名欧明坚。
住所: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陈村106号,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 ***811。
第十条股东总认缴出资30 万元,以货币出资 30万元。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任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任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
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第二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于二0一0 年 六 月 二十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二0一0 年 六 月 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