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集团聘用员工管理办法_聘用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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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集团格尔木盐湖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公司劳动用工的管理工作,营造稳定、秩序的员工队伍,地矿集团格尔木盐湖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除地矿局在职人员以外的公司劳动用工人员。
第二条:劳动用工人员是指经聘用程序引进的承担生产、管理或事务性工作的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员工聘用程序
第三条:公司聘用员工时按照公开招聘、公平竞争、全面考评、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招聘。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用人计划申请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照岗位性质面向社会进行初期招聘,人力资源部确定初期聘用人员名单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最终确定招聘人员。
第五条:凡确定为正式聘用人员的员工需与公司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第一次为3年,第二次为5年。
第七条:确因公司工作需要对一些特殊岗位或特殊专业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在两次合同期满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必须报局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且年龄不得超过45岁,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凡公司聘用人员年龄超过男45岁、女40岁,公司不再为其申报养老保险,已有保险关系的,由当事人转入我公司后为其续保。养老关系没有或未转入我公司的,为督促个人缴费的落实,当事人提供缴费发票后按照公司缴纳基数为其承担公司应缴部分的费用。
第九条:公司初次与员工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为三年,期间试用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试用期内鉴定材料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照试用期内鉴定材料确定是否转为正式聘用员工。
第十条:聘用员工实习期内工资为每月1500元(人民币),期间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但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正式转为聘用员工后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规定计算工资待遇。
第三章:员工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聘用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建立
档案,此档案为公司内部档案,不得转借。
第十三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年度考评,考评时间按公司《员工考核办法》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在年终考核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公司给予3个月留厂查看期,留厂查看期内只享受基本工资。留厂查看期满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公司与其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在合同期内出现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与其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无故旷工时间在10个工作日内的,公司给予留厂查看1个月,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留厂查看期满后由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考核鉴定结果,留厂查看期间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与其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无故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公司与其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在厂区酗酒者,公司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出现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在厂区内传播不良信息或谣言者,一经查实,直接给予留厂查看,留厂查看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管委公会研究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补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