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章程(新版)_独资企业章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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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暂行)》以及《顺德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

(注:商事主体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也可以是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其功能是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住宅不可作经营场所,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的除外。经营场所和住所地址不一致的,商事主体应申请备案将经营场所记载于营业执照上或者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大类登记,也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如从事金属家具制造,可申请为:“制造业”。或“制造金属家具”。)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责任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公司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有限公司,股东的姓名、出资

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注: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均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七条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以下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股

东签字、盖章后备置于公司。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

(注:股东自行确定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具体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监事也可以设两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本公司情况填写)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注:也可是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不可以超过三年),由股东任命,任期届满可连任。本公司第任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注:斜体字部分为注解,使用时请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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