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龄老人实施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_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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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90—99周岁
老年人实行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
为宏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根据市政府(2002)94 号文第8 条之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于年1月1日起对我区部分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助。现将实施意见颁布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持有区常驻户口,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元,由区财政拨款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享受补助的发放对象需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籍证明
(三)村(居)委会表明发放对象健在的证明材料
(四)近期一寸同底版彩色照片三张
三、申领程序:
由发放对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者可指定一固定委托人)将上述材料报当地政府民政办审核,审核后填写领取表,交区老龄办审批。符合发放条件者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列入补助范围。补助费每半年由当地民政办集中发放一次。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每年的5月27-28日和11月27-28日(逢周日、周六顺延)到区老龄办集中领取补助费,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到老年人手中。发放对象或其委托领取人凭本人身份证、发放对象的老年人优待证、村(居)出具的老年人现时情况(健在与否)的证明信到乡镇(街道)民政办领取。领取金额按月计算。新增人员在办理审核手续的后一月开始领取。
四、注销:发放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委托人需在老人死亡十五天内持村居开具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注销手续。民政办接到告诉十日内报区老龄办予以注销。
五、监督:申请补助者应据实提供本人年龄及生存情况。弄虚作假、冒领、多领者将根据领取数额处以双倍的罚款。各乡镇、街道应在发放补助前将发放对象名单张榜公布,公布时长不少于三天,以接受广大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