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修正_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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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修正(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使考勤管理科学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二条 公司实行6天工作制,即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每周日为正常休息日。各部门可根据其部门工作需要安排周六、周日值班轮休。
第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或工作需要,可对员工工作时间进行调整,相关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四条 正常班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第五条 保安、驾驶员、厨师、保洁等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根据工作实际灵活安排。
第六条 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妇女节公司女员工可享受半日假期(下午),如果妇女节在休息日,则不再另行安排假期。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的考勤办法,并指定专(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
第八条 公司经理级及以下员工必须打卡考勤。第九条 员工因自身原因造成上下班未打卡,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分管部门及综合办公室并填报签卡单,否则按迟到一次处理,超过规定时间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员工上下班打卡必须由本人亲自操作,他人代替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均按缺勤一天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因办理业务外出而不能按时打卡的,应填写《考勤确认单》(附表1)或《出差派遣单》(附表2),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计算出勤。
未及时填报《考勤确认单》、《出差派遣单》的员工,按旷工或迟到早退处理。错填《考勤确认单》的员工,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员工的出勤情况由所在部门监督、管理,由综合办公室审核、统计。员工出勤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员工3倍的日工资:
1、旷工1天;
2、在1个月(当月的1日至该月最后一天)内累计迟到3次或者累计迟到时间满60分钟,按旷工1天对待;
3、在1个月(当月的1日至该月最后一天)内累计早退3次或者累计早退时间满60分钟,按旷工1天对待;
第十四条 全年累计迟到、早退15次以上,累计旷工七日(含七日)以上或无故连续旷工五日(含五日)以上十五日以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给予当事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等客观情况)特殊原因造成迟到或旷工的,员工应说明理由,理由充分的可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综合办公室核准。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七日,视为员工自动离职,公司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做任何赔偿。
第十五条 员工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能及时说明原因并经主管人签卡证明的予以警告,当月不能超过3次。员工迟到或早退超过10分钟且在30分钟内的每次处以20元罚款,超过30分钟且在60分钟内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当月迟到或早退时间累积超过3次或累计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1天论处。
第十六条 员工全年旷工或视同旷工一日以上三日(含三日)以内的,当年只能享受企业年金的50%;旷工或视同旷工三日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企业年金,当年不能参加评优选先,次年不能晋升工资。
第五章 加班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目标管理,员工为完成本职工作所进行的规定时间外劳动不属于加班。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自行加班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加班由公司或部门统一安排,确因工作原因,员工需要加班的,须事先提交《加班审批表》(附表3),按管理权限审批方可生效。未进行事前申请的,一律不计加班。原则上5小时以上可申请加班,累计加班8小时计加班一天。
出差期间遇休息日、节假日不计为加班,特殊情况时需相关部门提供出勤及工作内容证明后,报送公司行政人事部确认后方可计为加班。
第十九条 加班时间可在当年内以调休形式予以补偿,员工调休应凭加班依据和调休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凡总经理在岗期间,驾驶员原则上不能调休。须调休的员工,应在前一天提出申请;同一个部门不能同时安排2人及其以上同时调休。
第六章 请、销假
第二十条 事假
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请假,根据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禁止电话请假、让他人代为请假。
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审核员工的请假事由,凡请假事由不充分或弄虚作假的,部门负责人不能批准,凡部门负责人徇私舞弊的,对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200元。
事假期间不计薪酬。第二十一条 病假
请病假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请假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休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享受如下待遇:
(一)停止工作治疗时间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公司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者,按基本工资的60%支付;已满5年者,按本人基本工资80%支付。
(二)停止工作治疗时间1—3个月(含3个月)的,公司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者,按基本工资的50%支付;已满5年者,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支付。
(三)停止工作治疗时间超过3个月的,公司不再支付任何工资。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在试用期内休病假的,不计发工资。第二十三条 婚假
(一)正常婚假为3天;
(二)配偶一方在异地的,享受婚假7天。
(三)婚假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必须一次休完,不允许分次存休。
(四)婚假期间正常计薪。
第二十四条 丧假
(一)员工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去世,可休5日丧假。员工的岳父、岳母或公、婆去世,可休3日丧假。
(二)异地奔丧的适当另加路程时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律自理。
(三)丧假期间正常计薪。第二十五条 产育假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登记女员工婚育情况,女员工怀孕60天内必须向综合办公室汇报。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不享受产育假相关福利政策。
女员工生育前后给予产假90天。产假期满,女员工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按照关于病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工作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按月发放,不影响年终奖的发放,亦不影响晋升工资。第二十七条 请假程序
员工请假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事后请假或捎话请假原则上按旷工处理。
(一)员工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必须提交《请假单》(附表4),写明请假事由、期限、销假日期等事项,根据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根据假期的长短,一般员工请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具体请假审批权限分为:
1、凡请假2日(含)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2、凡请假2—5日(含)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3、凡请假在5日以上的,逐级审核后,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业务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请假2日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2日以上,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5、婚、丧、产育等特假一律须经员工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批准。
(三)员工请婚、产等特殊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由所在部门加注意见,按照请销假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休假。
(四)员工请假超过30天,销假上班后原则上先由部门进行复岗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销假程序 员工请假期满必须在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一、年休假、事假、病假以工作日计算,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二、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以自然日计算,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事假、病假以工作日计算,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以自然日计算,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在内。
第三十条 综合办公室须于次月3日之前将上月考勤汇总结果报财务部核算工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