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_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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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是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登记机关在执法检查中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无效婚姻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2、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2)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3)当事人持有:A、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B、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C、公安机关出具有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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