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笔记_婚姻法和继承法笔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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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笔记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

(1)结婚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性别的差异是婚姻确立的自然基础。(2)婚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和法律的保护

(3)男女确立婚姻的后果是产生配偶关系,在婚姻主体之间形成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

(1)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不允许代理,不得附条件)

(2)结婚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包括: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份不同又性别差异的亲属

★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和姨表兄弟姐妹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1)登记

1、结婚登记的机关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结婚登记的程序

A、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B、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C、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证明

D、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证明

E、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有效执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

F、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有效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结婚登记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并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

A、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B、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D、在审查中如果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双方自愿的;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4)结婚登记的效力

A、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

B、只要男女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了结婚证,相互间产夫妻的权利义务。如果一方翻悔要求解除夫妻关系的,必须按离婚程度办理。

C、如果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人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四、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1)事实婚姻的特征为:

A、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B、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 C、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

★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且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否则是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2)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

A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双方当事人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

务的规定。

B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应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的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 ★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D、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31条_第46条的有关规定。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2、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1)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具备5 个条件: A、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B、不以夫妻名义; C、时间上持续 D、状态上稳定E、共同居住

(2)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A、根据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

(二)》第1 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在此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在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时,可根据相互抚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主要区别

A、在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上,事实婚姻要按离婚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男女双方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和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

B、所生子女身份有所不同;分别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但在法律地位上是等同的。

五、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1、无效的范围◆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2、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1在依司法误译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

A、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婚姻当事人以外,还包括下列利害关系人: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B、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但当事人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后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D、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例中,如果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如果通过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效力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申请后,对已办理结婚登记应依法作出是否有效的决定。在查明无效婚姻的情形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3、《婚姻法解释

(二)》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操作所作的相关规定(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行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3)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纠纷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决文书。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 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延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6)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婚姻无效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 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六、可撤销的婚姻

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要件:

(1)须有胁迫的故意(2)须有胁迫的行为

(3)胁迫须具有违法性

(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请求撤销的程序

A、可撤销的婚姻须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才能确定该婚姻自始无效。B、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

C、应当出具:①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②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D、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婚姻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翱翔、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让作废。

2、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要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 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 年内提出。

七、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A、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按同居处理。

B、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C、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由当事人协议解闷。

D、对重婚导致的婚姻 财产处理,不得分割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E、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F、法院收缴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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