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法规析论重点复习_旅游政策法规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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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法规析论》重要知识点整合1.民政工作法规: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我国最早的民政法规是在1931在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所通过的《红军优待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
3.民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政立法的根本原则;(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3)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原则;(4)必须坚持发扬民主和实事求是原则;(5)必须保持法规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
4.民政工作法规监督的形式:(1)党的监督;(2)权力机关的监督;(3)行政监督;(4)司法监督;(5)人民群众、人民政协和人民群众团体的监督;(6)舆论监督。
5.民政行政复议:民政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民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民政机关的上一级民政机关要求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受理申请的民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不能请求复议的事项: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规定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几种情况:(1)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3)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6.民政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民政行政案件的活动。也就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依法审理民政行政案件以及民政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边界争议的实质是争资源(资源权属的争议)。表现形式是争行政区的管理界线。
7.行政区划变更的依据:(1)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有利于行政管理 ;(3)有利于民族团结;(4)有利于巩固国防。
8.行政区域界线: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9.地名标准化:地名要求书写统一,读音正确,语义健康,在一定范围内不重名,且按规则履行手续,经过政府行文公布。
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其国务院审批权限。
10.社会团体: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社会团体成立的条件:(1)有一定的发起会员。社团的个人会员须有50 个以上;社团的单位会员须有30个以上;社团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开展活动场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撤销的原因有哪几点?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团的区别
12.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物,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设立基金会应具备的条件: ⑴特定的公益目的。⑵法定的原始资金。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公募基金会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⑶有规范的名称、规章、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⑷有固定的住所。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⑹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
基金会财产使用与管理规范:
① 财产指出规范不的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② 非公募基金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0%;
③ 基金会员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13.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都有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对方强迫和他人干涉的自由。
结婚、复婚登记的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即一个丈夫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妻子只能有一个丈夫);(3)符合法定
婚龄;(4)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5)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离婚登记的条件:(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有适当的安排 婚姻法规定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
无效婚姻的类型: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① 规定的情形不同。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婚姻”;无效婚姻则有4种情形。
② 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
③ 请求权人不同。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④ 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这一时效没有中断、中止存在。
14.收养关系的主体是由三方当事人组成的,即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三方都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能建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被收养人的条件: 按照《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1)未成年的孤儿(不满14周岁);(2)查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或虽有生父母但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
15.殡葬管理法规的基本精神:(1)改革葬法;(2)改革葬俗;(3)强化管理职责;(4)规范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16.我国村民自治的主要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基层政权与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
(1)、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2)、总结和交流基层政权建设的经验;(3)、拟定、修改有关的条例和规章制度;(4)、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1986年中发(1986)22号文件中关于民政部门的这种职责又增加了两项:①、组织先进乡镇和先进村(居)民委员会的评比、表彰活动;②培训乡镇长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7.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的原则;(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的原则;(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18.“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优抚工作方针,是我国几十年优抚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结晶。
革命烈士评烈条件
现役军人死亡抚恤对象界定:(1)、革命烈士;(2)、因公牺牲军人;(3)、病故军人;(4)、其他死亡抚恤对象
现役军人伤残抚恤对象界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评残问题。
现役军人死亡抚恤标准,烈士一次性抚恤新条例从2004年10月1日执行,按80个月计算。增发一次性抚恤标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是退伍义务兵安置的原则,“妥善安置、各得其所”是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方针。
18.救灾工作方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社会救助的历史源流: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1942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
社会救助的概念:公民因自然、社会或个人原因发生生活严重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按照法定程序与标准为其提供基本物质援助的制度。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政府领导、分级管理、社会救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19.城市低保、五保供养的标准、三无人员
五保供养的生活费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或者说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
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五保内容: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
救助的基本形式:救助站救助
根据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家庭收入是指公共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与实物收入。
20.福利院的办院方针: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社会福利院要坚持勤俭办院、民主办院。
儿童家庭寄养:经过法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难免有遗漏的要点和不足之处,还请谅解和指正,想了解的更详细,可以查阅《民政政策法规析论》金双秋 编著【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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