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婚假规定_山东婚假丧假最新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山东省婚假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山东婚假丧假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婚假规定.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山东省婚假规定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山东婚假丧假最新规定 婚假 山东省 山东婚假丧假最新规定 婚假 山东省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