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_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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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法释
[2009]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
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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