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_招商银行综合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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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提高审查效率,保证授信调查和审查质量,控制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三版)》,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评定。
第二章报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第三条 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授信,原则上由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以下简称申报行)收集资料并评审后,报总行同业银行部初审。总行风险控制部负责对总行同业银行部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按权限报风险控制(审贷)委员会审批。
对注册地无我行分支机构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可根据业务需要,由相关分行进行申报。
第四条 申报行上报总行的授信业务资料。
(一)授信对象基本情况资料:
1.公司章程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成立的批文;
5.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6.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7.贷款卡记录明细。
(二)保证及抵质押情况(如有):
1.保证人(出质人)公司章程复印件;
2.保证人(出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证人(出质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
4.抵质押财产清单;
5.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6.贷款卡记录明细。
(三)申报行调查审批资料:
1.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表(见附1);
2.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量指标评分(券商/非券商类)表(见附2);
3.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性指标评分表(见附3);
4.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调查分析报告(见附4);
5.申报行各级审批意见;
6.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主要监控指标计算表(证券公司类/财务公司类/信托投资公司类/金融租赁公司类)(见附5);
7.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审批资料清单(境内机构)(见附件6)。
第五条 上报授信资料基本规范要求。
(一)完整性要求:各类授信审批资料必须按要求上报,不能缺少,如果收集确有困难,需书面说明。
(二)规范性要求:授信调查分析报告、授信额度审批表的内容要严格按统一格式提示的要求撰写填报,逐项说明和分析。
(三)准确性要求:申报行必须保证上报的所有授信审批资料的准确性。申报行要对受评机构情况进行现场核对,对一些重大项目和有疑点的问题要进行考察并在授信调查分析报告中进行阐述和分析。对受评机构提供的复印件,要求加盖企业公章,核对原件。
第六条 申报行上报总行同业银行部的授信审批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授信调查报告或授信审批表未按规范要求填报的,总行同业银行部应要求申报行补齐资料或重新填报后再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已有授信业务关系的授信对象,可沿用部分原有档案资料,并在《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审批资料清单》备注栏注明。原有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执照变更、新的会计年度报表等,则需提供新的资料。
第八条 申报行须对受评机构进行调查分析,说明本行与该机构的业务往来情况、业务发展潜力和过去一年授信执行情况等,撰写授信调查分析报告,填制《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表》,经申报行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后,连同第六条所规定的其他授信业务资料,报总行同业银行部。
第九条 总行同业银行部评审人员收到申报行上报资料后,对受评机构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综合实力进行审核分析,在《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表》上签署评审意见,由业务负责人复核,部门评审小组和总经理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向申报行作出书面答复;对于初审符合授信条件的,将《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表》(见附1)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总行风险控制部,由总行风险控制部复审后,报总行风险控制(审贷)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总行同业银行部对申报行上报的材料,在所需文件齐备的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评审通过者的材料报总行风险控制部。总行同业银行部收到终审结果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报行及总行相关部(室)。
第十一条 申报行对总行评审额度有复议要求的,应按上述报批程序上报复议,复议的授信业务上报的审批资料包括复议报告及申报行各级复议意见和相关补充资料。
第三章评审方式
第十二条 对尚未有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若因业务发展需要授信,或已授信后需要调整授信额度,我行采取“随报随评”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我行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一年评审一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额度到期前30天,申报行须向总行同业银行部申报当年需继续使用原有授信额度或调整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初评意见。总行同业银行部在申报行上报的授信申请基础上,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对额度即将到期、但尚未获得报审资料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报行认为有必要维持授信额度的,应在额度到期前向总行同业银行部提交《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展期审批表(境内机构)》(见附7),总行同业银行部可根据业务需要予以展期,展期额度不得超过该受评机构的原有额度,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展期到期后不得续期。
第十五条 对授信额度到期未重新核定授信额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视同在新的年度中无授信额度。
第四章 风险评级及额度确定
第十六条 我行在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核定授信额度时,须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确定对受评金融机构的授信风险限额。
第十七条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等级标准分为A、B、C、D、E,被我行评为E级的金融机构不予授信。
第十八条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计算出该机构评级总得分(百分制),依据该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一)定量指标占60分,具体指标设置及最高分值为:资本资产实力20分、资产质量10分、经营水平10分、盈利能力15分、资产流动性5分。
根据上述分指标选取该机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指标,分别按照《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量指标评分表》,计算各分指标分值,合计得出该机构定量指标实际总得分。
(二)定性指标占40分,具体指标设置及最高分值为:所有者权益结构10分、内部管理架构及管理水平15分、往来情况10分,资信状况5分。
分别按照《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性指标评分表》,计算各分指标分值,合计得出该机构定性指标实际总得分。
(三)评级得分。
受评机构的实际总得分=定量指标实际总得分+定性指标实际总得分。
第二十条 被授信机构风险等级评定后,可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限额表》确定该机构风险限额。
注:C=受评机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各信用等级系数为最高系数。
第二十一条 我行审定授予受评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不得高于该机构的风险限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总行同业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表
2.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量指标评分表(券商类/非券商类)
3.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性指标评分表
4.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调查分析报告
5.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业务主要监控指标计算表(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6.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审批资料清单
7.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展期审批表(境内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