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要求_天津市地方标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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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天津市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及审核标准要求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一)申请报告审核要求:
1、内容完整;
2、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在三年以上;
3、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0万元;
4、向拟设分支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5、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要求:
1、包括拟设分支机构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风险评价、研究结论等内容;
2、经济评价(效益预测与风险评价)客观、全面;
3、结论可行。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审核要求:
1、有全体董事(股东)签名、盖章;
2、决议内容与申请报告相关内容一致。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1— 审核要求:
(一)有2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二)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参照附件修改;
(四)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审核要求:
加盖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审核要求:
(一)有租赁协议或者拨付使用证明;
(二)附房产证复印件;
(三)承租(拨付使用)满足典当经营要求。
注:申请人应将第一至四项申请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2— 附3:
天津市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流程
一、审批依据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及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典当行或典当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1、申请人按《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的要求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按A4规格打印装订成册并附目录;
2、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坐落区县商委(经贸委),区县商委(经贸委)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商务委(市行政许可中心窗口)。
3、市商务委对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出具商务委推荐函和《设立典当行推荐表》(附件4)或《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推荐表》(附件5)及《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附件7),并推荐市公安机关审核。
4、按照商务部要求,市商务委将审核材料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一并报商务部审批,同时,通过互联网上传典当行设立申请电子信息。
5、商务部及公安部联合审批同意后,市商务委到商务部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对经营场地验收后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请人持《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7、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到辖区商委(经贸委)和市商务委及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并到市典当同业协会办理领购当票等手
—3— 续。
三、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应提交的文件及证件
(一)地址变更
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2、股东会议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3、经营场所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如租赁还需提供产权人的产权证);
4、经营场所平面图、位臵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图;
5、公司章程修订案;
6、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特业证复印件;
7、加盖企业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见附件6);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二)股东变更
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2、典当行原股东会议决议(决议股东变更事项,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3、新股东简介(法人股东)或简历(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法人股的法定代表人)、公安机关出具的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4、法人股东的当年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
5、法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股东重组后的验资报告;
7、公司章程修订案;
8、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特业证复印件;
9、加盖企业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附件6);
—4—
10、典当行新股东会决议(决议新股东组成后公司领导机构,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11、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2、股东会议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3、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
4、公司章程修订案;
5、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特业证复印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附件6);
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四)公司名称变更
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2、股东会议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3、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公司章程修订案;
5、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特业证复印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附件6);
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五)注册资金变更(原股东不变)
1、变更请示(含变更原因);
2、股东会议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3、出资比例有变化的法人股东当年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如典当
—5— 行减资不需要出资能力证明);
4、资金变更后的典当行验资报告;
5、公司章程修订案;
6、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特业证复印件;
7、加盖企业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附件6);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委托书。
注册资金变更中,如股东有变化,还须符合股东变更条件的要求。
四、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审批流程:
1、申请人将变更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县商委(经贸委)。
2、区县商委(经贸委)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商务委(市行政许可中心窗口)。
3、市商务委受理变更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下达变更批复并出具《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附件6)和《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附件7)其中涉及《典当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需经商务部同意变更的事项或需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按商务部要求报商务部审批或办理换发《典当行经营许可证》手续。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地址变更的,新经营地址需由市商务委、市公安局验收,合格后颁发新的《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
4、企业变更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安、市工商部门履行相关变更手续。上述手续完结后,10 个工作日内到辖区商委(经贸委)备案。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房产证、银行对帐单可提供复印件外,其余材料均应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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