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暂行办法_安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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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皖国税发〔2006〕1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

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内设处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所列各文书表格为省局使用,市、县国税局可参照省局样式设计印制)。2003年7月28日发布的《安徽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皖国税发〔2003〕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访人来信登记表 2.信访人来访登记表 3.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5.6.7.8.9.10.-23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信访接待室。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信访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促进信访办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上级国税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级国税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及办理情况,下级国税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及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国税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十条 县局以上国税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市、县国税局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本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国税机关负责人反映信访事项。

市、县国税局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税务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省国税机关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局以上国税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上下级国税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县局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有关情况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当地国税机关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办法和程序由省国税局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县局以上国税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7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来访实行联合接谈制度。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进行初步接谈,了解情况后,交由相关工作部门或者国税机关处理。对群体上访和集体上访,初步接谈后,由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共同接谈。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登记:

(一)来信填写《信访人来信登记表》,登记项目包括:来信时间,来信人基本情况,通信(讯)地址或方式,受信人情况,来信反映的内容,来信其他资料,有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否初次来信,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反映过同一来访事项。

(二)来访填写《信访人来访登记表》,登记项目包括:来访时间,来访人基本情况,通信(讯)地址或方式,人数,事由、具体诉求,有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否初访,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反映过同一来访事项。《信访人来访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信访人作为接待凭证。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以下来访情况应安排接谈:

(一)集体上访;

(二)属国税机关处理的个体、群体初访;

(三)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群体重复上访;

(四)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

第二十四条 接谈工作人员要阅看、核实《信访人来访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做好笔录或在计算机中录入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事实、理由及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联合接待和协调处理情况。

接谈工作人员发现登记内容有误,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五条 对来访情况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的,接待工作人员可电话询问相关单位。对当天未谈完或需要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信访机构填写《信访事项转送通知书》,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国税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工作部门处理;对属于下级国税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处理,信访人的单位与该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同时填写《信访事项抄送通知书》抄送信访人所在单位。

有权处理的工作部门或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以信函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并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以上规定,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的除外。对转送的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及《信访事项转送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对信访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各级国税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对转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属于本国税机关法-1011第三十四条 对以下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复核终结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三)信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请求的。

第三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在15日内出具来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同一对象的同一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十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各级国税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税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八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或者工作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对信访请求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或者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415知有关单位妥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或通过访后信等形式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信访工作机构原则上采用口头或复信的形式,将来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告知来访人。其中,通过复信告知的,应按规定送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五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1819

主题词:税务 信访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月27日印发

打印:赵锡玲 校对:办公室 钱 磊 份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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