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修订)【】250号_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修订)【】250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省农信社进一步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行社是指各市县级农商行及各县级联社;债权行社是指抵债债权所在的基层行社;债务人系指负有还款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债权行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权行社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权行社债权
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六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由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含资产保全部门,下同)负责,计财(会计)、稽核、法律事务(或外部专职律师)等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具体分工为: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评估、接收、保管、处臵变现等工作及有关契约、合同、证书等要件的保管工作。
计财(会计)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账务核算及有价单证的保管工作。
稽核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工作。法律事务部门(或专职律师)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处臵各环节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处臵。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清收表内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及其管理工作,清收表外债权形成的账外抵债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八条 债权行社负责对抵债资产接收事项的档案资料整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发起抵债资产项目申报,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法人行社审查、审议、审批;对于法人行社已审批的抵债资产接收、处臵等事项按照相关部门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负责协助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加强抵债资产的第十二条 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十三条 抵债资产包括: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权行社以协议方式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构裁定债权行社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法人行社、债权行社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四条 接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以贷款抵(质)押品为主,不得随意变更,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
(三)主要资产权证不全或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债权行社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二)法人行社、债权行社经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抵偿债权行社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五)借款人因国家政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贷款本息无法以货币资金形式归还的;
(六)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的,其资产可以抵偿贷款;
(七)确实无法落实到户的原集体农业贷款,其村里现有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物抵债条件的可以抵债的资产;
(八)企业面临改制,可能严重损害债权行社贷款债权的;
(九)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确已无法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的贷款,其资产可以抵债。
第十九条 凡有能力以货币资金形式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准以任何理由以物抵债。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格,确保评估报告的估值市场公允,同时对评估价值虚高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主张权利。
(六)其他需要做好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资产,经省联社入围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抵偿债权行社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资产,抵偿债权行社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以及执行程序中未经法定拍卖次数及程序拍卖而直接由法院出具抵债裁定的,一律视同协议抵债,要按照本办法关于协议抵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抵债金额的确定:
(一)协议抵债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基础,由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工程款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五条 接收抵债资产,按照以下流程申报:
(一)债权行社调查,并发起申报 1.债权行社申请
申请报告标题为“关于××企业(自然人)以××资产抵偿××社(行)××债权的请示”,主要分为:债务人的有关情况,债权形成及清收措施,以物抵债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抵债预案,处臵预案等五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抵债资产接收可行性、必要性分析、抵债金额确认说明、入账价值确认依据、审批过程说明、相关税费依据、账务处理办法、保管方式、拟采取的处臵方式、处臵时间、预计处臵价格及测算依据和损失列支途径等内容。
2.填报《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臵预案申报审批、核准表》
根据债务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债权行社按照审批表栏内的具体内容,认真填写债务人情况、资产情况和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包括抵债可行性和必要性、管理和处臵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及机构签字、盖章。
3.债权行社上报以物抵债申请报告等资料
债权行社向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提交以物抵债申请报告及其他抵债预案要件,具体包括:抵债意向书、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抵债资产清单及图片;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证明;债权
行社主任(行长)或主管主任(主管行长)在抵债资产接收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同时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公示
对于法人行社已审批的协议接收抵债资产事项,还要由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在所辖行社予以内部公示,并明示举报电话。原则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确保协议抵债事项的公平、公正。公告期内,有关机构及个人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的,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由风险管理部门向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有权签批人汇报,取得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有权签批人出具的书面取消该协议抵债事项的意见,在告知债权行社后,将有关材料退回。
(四)签订抵债协议
属协议抵债的,抵债申请经审批且公示无异议的,由法人行社与抵债人签订抵债协议,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受偿的抵债资产要确保拥有完整的处臵权,确需办理过户手续以规避风险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法人行社在协议取得抵债资产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支付补价。法院判决、仲裁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臵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臵过程中的收入后,以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为限
应如实记录债务人现名称和原名称)、抵债资产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产权证号、抵债金额、评估价格、入账审批文号、入账时间、入账价值、接收过程中税费、存放地点、管理责任人的更替记录、定期检查维修情况、处臵时间、处臵方式、处臵净收入、处臵损失、保管及处臵税费、处臵审批文号、收回时间等。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定期与账表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定期填写抵债资产保管(检查)记录单。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基层行社保管责任人要对所保管的抵债资产进行定期查看,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现场查看一次;保管责任人要对抵债资产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查看资产是否存在毁损、灭失及被他人非法占用等情况,并及时向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报告,提出改良及资产保值的相关建议。
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抵债资产进行现场查看一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盘点和账实核对。对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现场盘点的同时要对抵债资产进行现值测算,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现值的风险隐患,并提出相关建议,及时确定防范和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抵债资产登记制度,并比照信贷档案管理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抵债资产档案保管及管理工作。抵债资产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一)债权的权属资料;
过低,且原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的,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市场同类资产的有关情况、抵债资产所处位臵、使用价值、出租期限长短等因素后,重新确定抵债资产租金价格,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人原租期内下一年度的租金价格。承租人不愿按新租金价格承租的,告知其及早搬出,协议或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及时变现处臵。
租赁期内,应告知承租人不得随意进行资产的维修、维护等改良行为,建议承租人减少对资产进行不必要装修、添臵行为。租赁合同到期后,对承租人添臵的财物原则上要予以拆除,防止因添臵的财物发生权属纠纷而影响资产的及时处臵。
第三十九条 租赁费用要入账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章 抵债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臵变现。不动产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臵;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臵。
第四十一条 抵债资产处臵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臵。拍卖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保留价按权限由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全省的评估、拍卖机构原则上由省联社统一组织确定。省联社合规风险部负责制定全省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准入标准
况、预计损失、付款方式。
2.填报《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处臵申报审批、核准表》 债权行社按照审批、核准表栏内的具体内容,认真填写抵债资产名称、存放地点、接收情况、抵债资产情况和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债权行社负责人、债权行社签字、盖章。
3.债权行社上报处臵抵债资产申请报告等资料
债权行社向上级法人行社提交处臵抵债资产申请报告及以下处臵预案要件:处臵意向书;受偿时经有权部门审批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臵预案申报审批、核准表》;进入“1290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进账单;拟处臵资产清单及图片;抵债资产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省联社入围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处臵申报审批、核准表》(一式三份);其他相关材料。
(二)法人行社审查、审议、审批 1.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对债权行社上报处臵申请的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处臵抵债业务的全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在抵债资产处臵申报审批、核准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同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2.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对2000年(含)以来发放的贷款形成抵债资产且处臵发生损失的,需说明对贷款责任人处理情况。
对抵债资产处臵造成损失的,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因保管不善、处臵不及时或其他人为的原因导致抵债资产损毁、部分丢失等价值贬损的情形,要对管理和保管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如发生的处臵损失,系接收时存在内外勾结或评估价值虚高等情况造成的,要对接收过程中的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进行相应的认定和追究。
第四十六条 抵债资产处臵完毕后,处臵款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回;由于款项筹措等原因需要推延的,要重新订立合同并收取相应的违约金。分期收回的处臵款项回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七条 抵债资产变现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坚持“先收贷款本金,后收贷款利息”的原则。债权行社处臵抵债资产取得变现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理抵债资产所需的税金及处臵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利息;
(四)变现收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后仍有剩余的,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债权行社取得抵债资产变现后收入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的部分,又无法继续追偿的,其差额损
部分作为呆账或坏账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债权行社的负债,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按规定变现后,其变现净收入,应按规定冲减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冲减后的差额按财务制度规定作好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处臵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臵收入中抵减。
第八章 考核和检查
第五十七条 建立抵债资产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省联社、各市联社、办事处要对辖内机构抵债资产取得、保管、处臵是否违规进行检查;抵债资产所属法人行社要进行自查。
法人行社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于抵债资产的检查频率及方式等内容,各法人行社要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的实施细则;各市联社、办事处采取组织辖内行社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至少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抵债资产的检查频率及方式等内容,各市联社、办事处要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省联社采取现场、非现场的检查方式,根据工作
账证、账实不符的,未按规定对以资抵债及抵债资产的处臵进行账务处理的,挪用抵债资产处臵收益的。
(十)虚报债务人基本情况,造成有现金偿还能力的债务人以物抵债的;
(十一)隐瞒、虚报抵债物的主要情况或将不适宜抵债的物品加以抵债的;
(十二)擅自以低价处臵抵债资产的;
(十三)在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前,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十四)未按规定及时处臵抵债资产的;
(十五)未按规定评估接收、处臵抵债资产的;(十六)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十七)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十八)其他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