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经验材料_人民调解全国经验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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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矛盾不断涌现,矛盾纠纷形式由原来的单一性向复杂性、群体性、跨地区、跨行业转变,仅仅依靠人民调解一种手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周村区司法局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健全调处方式,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实际的预防、化解和控制人民内部矛盾的新路子,构建起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重点、司法调解为保障,相互衔接、有机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力地维护了我区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全区共275个调委会,调解员约1100余人。其中,行政调解中心1个,村级164个,社区30个,交通事故纠纷1个,劳动纠纷9个,企事业单位62个,各镇(街道)调解中心8个,医疗纠纷调委会正在筹建中。2012年上半年,全区共调处矛盾纠纷600余件,调解成功率98%;防止群体性上访案件13起,涉及200余人,“大调解”机制已成为综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新的调处方式。

一、健全大调解组织体系,构建大调解工作网络。

“大调解”作为一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要强 1 化、整合各相关部门、单位调解职能并优化社会调解资源,另一方面突显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司法部门依法救济的重要性。一是成立大调解工作运作机构。成立了调处矛盾纠纷的综合协调机构——周村区调解中心。负责统一协调全区有关职能部门合力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并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依据。通过调解中心的运作,使调解工作依法、合理、有效进行,形成“反应迅速、调解及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大调解网络,确保了我区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化解。二是建立大调解工作指导机构。为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进一步发挥作用,设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包括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内的成员单位,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业务进行指导。同时,建立了各成员单位定期、定点、定员联系制度,对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交两个委员会讨论,提高调解员的调处水平和调处技巧,规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三是建立大调解工作综合协调机构。根据几年来的调处工作经验,处理矛盾纠纷,特别是重大矛盾纠纷,只靠调解组织的调处有时显得势单力薄,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能起到春风化雨的关键作用。成立矛盾纠纷综合协调机构,由全区重点行政机关、司法部门、镇、街道有关部门及村居负责人组成,共同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从根本上解诉息纷,确保了矛盾纠纷的圆满解决。通过以上机构的组建,完善了我区大调解工作网络,在调处方式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区调解中心为龙头,基层调解为基础,行政部门调解为重点,司法调解为保障,调动全社会调解资源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

二、发挥机构职能作用,保证大调解的协调运作。

“大调解”在运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各机构职能作用,在区调解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利用多种方式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获取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及时进行多层面调处,保证大调解的顺利进行。

(一)明确职责,实行区、镇、村分级调处。建立了区调解中心、镇(街道)调解中心、村居调解委员会三级调解网络,规范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加强村居调委会制度建设,聘任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首席调解员;积极组建行业调解委员会,实现大调解的全方位覆盖,保证将基层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结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镇(街道)司法所、调解中心建设,从人员、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保证矛盾纠纷的成功调处。对村居调解委员会不能及时调处的纠纷,由镇(街道)调解中心统一受理,并及时梳理,根据矛盾纠纷性质、涉及范围、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等情况分级调处。对范围较广、调处难度较大的基层矛盾纠纷,基层调解组织不能及时调处的,及时上报区调解中心,形成调解组织向下延伸,上下结合,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体系,确保了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

(二)整合资源,实行司法行政职能配套调处。整合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职能,将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与律师接访、法律服务热线、律师参与调处、公证确认、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相配套,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及时、周到、全面的调解服务,化解纠纷。一是实行律师定期接访制度。发挥我区公职律师优势,安排公职律师定期接访,为上访者解答法律问题,释明法律关系,使当事人能自动息访。二是确保法律服务热线的畅通。“148”法律服务热线一年四季轮流值班,为咨询者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解答和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以便及时解惑释疑,化解纠纷。三是律师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在省市率先建立了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任首席调解员制度,在涉及土地权属、道路拆迁、民事侵权、合同争议等较复杂的涉法涉诉矛盾纠纷中,发挥律师专业特长调处矛盾纠纷,提高了调解工作质量和成功率。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化“法治周村”建设活动,积极开展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活动,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部门配合,实行联动调处。针对近几年来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在国土、农业、环保、卫生、劳动等重要行政机关成立行政调解办公室,依托区调解中心,调处在处罚行政相对人过程中引发的与有关群众之间的纠纷,大大提高了各部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效率,成为大调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对涉及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或重大、疑难纠纷,在区调解中心统一组织下,由各单位调解办公室共同参与、协同作战,并发挥矛盾纠纷综合协调机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多管齐下、实现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大调解”格局。

(四)发挥优势,实行公职律师配合调处。我区自创立公职律师制度以来,本着公职律师向协助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延伸原则,配合周村区调解中心调处了一大批复杂矛盾纠纷。受调解中心委托,公职律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积极为我区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使有关部门掌握了行政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有效夯实了依法行政基础,最大限度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发生,妥善解决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有力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建立健全大调解保障机制,确保大调解工作的有效实施。

“大调解”健全了调解体系、整合了调解资源,联动了调解机制,发挥出了应有的功效。

一是明确责任,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办案责任制。在办案责任制度上注重“三明”:明确案件情况、明确办案要求、明确办案具体责任。调解人员要认真分析纠纷案件性质,牢牢本着便民、为民的原则,公正合理地调处纠纷。二是实行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将办案质量高低、服务态度优劣等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和奖惩范畴,建立绩效管理和考评奖励的机制,调动调解人员主动发现纠纷、靠前调处纠纷的积极性,实现任务明、责任清、工作实、效果佳的工作目标。三是加强指导,提高调处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集中授课、旁听法庭庭审、以案释法等形式,对我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极大提高了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了大调解的规范进行。

周村区司法局 二O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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